返还原物纠纷执行实务

吕, 林伟 19阅读4分40秒

返还原物纠纷是当前法院执行工作中日益常见的一类案件。随着社会经济交往方式日趋多样,因借用、质押、不当得利、继承等原因引发的“欠物不还”现象逐渐引起社会关注。与“欠钱不还”的“老赖”类似,“欠物不还”的行为同样影响权利实现与司法权威。本文将围绕返还原物纠纷的背景、法律依据及执行实务中的常见问题进行梳理与分析。

一、背景与法律依据

返还原物纠纷,是指一方当事人请求法院判令对方交还特定财物或权利凭证的争议。此类纠纷多发生于借用、质押、不当得利、继承等情形中,其执行依据主要来源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交付义务。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49条规定:“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票证,由执行员传唤双方当事人当面交付,或者由执行员转交,并由被交付人签收。有关单位持有该项财物或者票证的,应当根据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转交,并由被交付人签收。有关公民持有该项财物或者票证的,人民法院通知其交出,拒不交出的,强制执行。”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94条、第495条进一步对财物损毁、灭失时的折价赔偿、第三人持有标的物的处理等问题作出细化规定,为执行实践提供了明确指引。

二、常见提起返还原物诉讼的情形

  1. 借用到期不还:出借人将物品借予他人使用,约定期限届满后借用人未归还。

  2. 不当得利占有:占有人非因盗窃等恶意行为,而是因无合法依据占有他人财物,权利人要求返还。

  3. 质押物未返还:在债务履行后,质权人未按约定返还质押动产。

  4. 继承纠纷中的特定物:法定继承中,本应由继承人继承的特定财物被他人占有且拒不返还。

三、执行中的核心问题与处理方式

1. 是否必须返还原物?

生效判决书具有强制执行力,原则上被执行人必须交付判决指定的原物。若原物为种类物(如约定品种的树苗),则交付符合基本性状、价值及使用价值的同类物即可视为履行。

2. 原物毁损、灭失如何处理?

占有人无恶意:根据《民诉法解释》第494条,原物确已损毁或灭失的,经双方同意可折价赔偿。

协商不一致:若无法就折价达成一致,法院应终结执行程序(非“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另行提起损害赔偿之诉。

占有人存在恶意:如故意损毁、隐匿,权利人可主张侵权赔偿责任。

3. 证照、票证等特殊物品的执行

此类物品价值在于其承载的资格或权利,不宜简单折价。实践中:

能够补办的,由被执行人协助补办并承担费用;

被执行人拒绝协助的,法院可强制补办,费用由其承担。

4. 原物由第三人占有的情形

申请执行人可直接要求实际占有人返还。占有人拒绝的,法院可通知其交出,拒不交出则强制执行。若占有人对权属有异议,可依法提起执行异议。

5. 判决后、执行前原物转移并灭失

参照被执行人占有的情形处理:占有人无恶意的,终结执行;存在故意损毁等行为的,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均可另案起诉索赔。

6. 被执行人拒不交出的强制措施

被执行人明确持有原物而拒不交付的,法院可依法采取以下措施:

搜查其住所或隐匿地点,强制交付;

处以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情节严重者,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55条及相关司法解释,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

四、结语

返还原物纠纷的执行既需严格遵循法律规定,也需灵活应对实务中财物状态变化、第三人占有等复杂情况。执行法院应在保障申请人权益的同时,兼顾被执行人或实际占有人的正当抗辩,通过协商折价、强制交付、惩戒失信等多种方式,切实推动法律文书的有效履行,维护司法公信与社会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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