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已婚男偷偷给小三买了房,并且已经登记在小三名下了,有一天已婚男后悔了想把给小三的房产或钱要回来,可以么?
上述问题的回答是不可以。根据《民法典》第658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该条规定的核心要素主要有两点:一是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可以任意撤销赠与行为,这是任意撤销权的一般规则;二是两种法定不得撤销的例外情形,即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和具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得撤销。本案,该房产已经过户在“小三”名下,属于已完成的赠与,此时只有在“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的情况下才能够撤销赠与。已婚男作为原告,要求被告小三返还房产,小三以自愿赠予为由抗辩,且已婚男没有对于赠予有其他附加约定,因此不能主张小三返还房子或房款,因为赠与已经完成,且不存在法定可撤销的情况。
那么此时已婚男真的没有任何办法了么?不是!如果已婚男和妻子坦白,夫妻二人联手,是可以把给小三买房的钱要回来的。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所以,夫妻一方将共有财产赠与他人属于对共有财产的擅自处分,因未经配偶同意,故属于无权处分,行为无效,赠与人的配偶可向人民法院主张返还。因此,已婚男在第一次起诉赠与无效被驳回后,为了要回房款应改变策略,由妻子当原告,自己和小三成被告,起诉已婚男在婚姻存续期间非法处置夫妻婚内财产,要求小三返还房产或者购房款。
在婚姻中,男方出轨被原配知道后,和原配联手让“小三”将钱物归还的情况并不鲜见,所以女性不要有贪便宜的心态。如果一个男人设定各种条件给你承诺,千万不要轻易相信,因为总有各种条件层出不穷,条件永远不成就,诺言永远不会被兑现。如果你本就不想要什么承诺而是想要额外收入的更要小心,正是“你想要别人利息”,而别人“连你本金都想要”,别到时偷鸡不成蚀把米,道德上被批判,法律上被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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