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

刘彬律师 8阅读0分19秒

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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