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奉化区市场监督局】勒先生:您于2026年1月2日至1月5日向我局举报某某度(宁波)商业有限公司的茶饮机有关问题的事项,已办结。现将处理结果反馈如下:我局于2026年5月6日,对某某度(宁波)商业有限公司销售未经强制性认证的产品的行为,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处罚:1.罚款50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142120元。对某某度(宁波)商业有限公司作虚假的商业宣传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处罚20000元(甬奉市监处罚〔2026〕264号)。感谢您对我单位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宁波市奉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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