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案件终本后的救济途径与实务操作指南

吕, 林伟 20阅读11分51秒

一、什么是“终本”

“终本”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简称,是指人民法院在执行案件中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控后,因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暂时无法处置,经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一种结案方式。终本不等于执行终结,也不代表执行程序彻底结束,执行案件实际仍处于“执行过程”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终本后,法院对被执行人采取的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等措施仍然有效。

二、救济途径一:申请恢复执行

(一)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法〔2016〕373号)第九条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执行法院核查属实的,应当恢复执行。”

此外,终本后的五年内,执行法院应当每六个月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一次被执行人的财产,并将查询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执行法院应当及时恢复执行

(二)实务操作步骤

1. 发现财产线索后及时申请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这意味着即使终本多年后才发现财产线索,仍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实践中已有终本9年后成功恢复执行并全额执行到位的案例

2. 提交书面申请

向执行法院提交书面的恢复执行申请书,并附上掌握的财产线索证据材料。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时,应当将掌握的关于被执行人的相关线索全部提交给法院,以便法官对恢复执行工作作出全面准确的判断

3. 法院核查与恢复

执行法院收到恢复执行申请后,经核查属实且财产具备处置条件的,应第一时间启动恢复执行程序

(三)注意事项

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终本并不消灭债权债务关系和执行依据的执行力

三、救济途径二:变更或追加被执行人

(一)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追加当事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符合法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常见的可追加情形包括:

  • 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的原股东: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其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原股东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抽逃出资的股东

  • 财产与公司混同的一人公司股东

  • 未经清算即注销公司的股东、董事

(二)实务操作步骤

1. 提交书面申请

向执行法院提交书面的《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

2. 以“执异”案号受理

申请变更、追加当事人的,执行法院应以“执异”案号受理审查

3. 申请财产保全

申请执行人在申请变更、追加第三人前,可向执行法院申请查封、扣押、冻结该第三人的财产

终本裁定本身是证明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有力证据,有助于追加股东申请的成立。

四、救济途径三:执行行为异议

(一)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终结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应当自收到终结执行法律文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未收到法律文书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人民法院终结执行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

(二)适用情形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提出执行行为异议。人民法院在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前,应当告知申请执行人可以在指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

(三)实务操作步骤

向执行法院提交书面执行异议申请,说明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事实和理由。法院应在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并作出裁定

五、救济途径四:申请检察监督

(一)法律依据与现状

人民检察院对法院的执行活动具有法律监督职责。2025年,全国检察机关在开展涉民事终本监督中,督促法院执行完毕2817件,推动执行到位金额约11.8亿元。2025年1至11月,全国检察机关共受理终本监督案件4.3万多件,向法院制发检察建议2.8万多件,法院采纳2.3万多件;督促法院恢复执行3300余件,推动执行到位金额约9.7亿元

检察机关将财产调查作为终本执行监督的核心环节,重点监督法院有无按规定及时查询被执行人财产。对于当事人或案外人提供的明确的财产线索,法院是否及时、有效核查并依法采取控制措施

(二)实务操作步骤

如认为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存在违法或不当行为(如不应终本而终本、应恢复而未恢复等),可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请执行监督。检察院经审查后,可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予以纠正

六、救济途径五: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一)法律依据

2025年6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25〕8号),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

《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的,应当制作案件移送函及执行情况说明,并将已经掌握的证明犯罪事实的相关证据材料等一并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二)实务操作步骤

1. 收集证据

收集证明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而拒不执行、恶意转移或隐匿财产的证据材料。

2. 向法院或公安机关举报

可以向执行法院提供线索,由法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也可以直接向公安机关控告。

3. 提起刑事自诉

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同时具备法定情形的,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人民法院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材料后,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或在接受案件材料后三十日内不予书面答复,或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申请执行人可以依法提起刑事自诉

七、救济途径六:执行和解

(一)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恢复执行期间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申请执行期间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断,其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

(二)实务操作步骤

与被执行人协商达成新的执行和解协议。如对方不履行和解协议,可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恢复对原判决的执行。申请恢复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执行和解协议中约定担保条款,且担保人向人民法院承诺在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时自愿接受直接强制执行的,恢复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申请及担保条款的约定,直接裁定执行担保财产或者保证人的财产

八、重要注意事项

(一)续封续冻

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有期限限制。根据相关规定:

  • 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

  • 动产查封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

  • 不动产查封、其他财产权冻结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申请执行人应在期限届满前及时向法院申请续行相关措施,防止财产因脱保而被转移。

(二)主动提供线索

申请执行人应主动查找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这是推动恢复执行最关键的一步。可关注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不动产、车辆、股权、对外投资、到期债权等。

(三)破产风险

如被执行人进入破产程序,执行会中止,申请执行人需转向申报债权。

(四)终本并非终点

“终本”不代表执行程序彻底终结,被执行人将永远受到限制高消费、被执行人信息全网公开等负面影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还会持续产生迟延履行金


终本后的执行救济需要申请执行人主动作为、多方施策。建议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综合运用上述多种救济途径,或咨询专业律师获取针对性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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