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晓美律师代理买卖合同纠纷,厘清货款争议启示多

团队 助理 1阅读5分26秒

买卖合同纠纷案例剖析:张晓美律师助力厘清货款争议

在商业活动中,买卖合同纠纷时有发生,其中涉及的货款问题往往成为争议焦点。此次为大家介绍的这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由黑龙江北盛律师事务所的张晓美律师代理,凭借她丰富的执业经验和专业能力,为案件的公正裁决提供了有力支持。

张晓美律师:专业实力铸就可靠保障

张晓美律师拥有30年的执业经验,执业证号为12302199611565518,服务地区为齐齐哈尔,办公地址位于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三马路产权处对面。她拥有双学历,毕业于北京大学本科,还曾于1985-1988年期间在黑龙江法学系就读。多年来,她凭借扎实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成功处理了众多案件,赢得了当事人的信任和好评。

案件背景:货款争议引发法律纠纷

原告北京凯某某世纪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肖某某自2013年开始有业务往来,主要涉及葡萄酒的买卖。2018年1月9日,凯某某公司以买卖合同纠纷为由将肖某某诉至法院。被告肖某某辩称,与原告签订葡萄酒购销合同的是齐齐哈尔市某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自己虽是股东之一,但并不以自然人身份和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同时,她认为原告称尚欠货款136,350.04元与事实不符,对于2013年至2016年6月5日百某某公司欠原告的货款111,104.80元,公司通过她的账户多次汇款早已全部还清,而2017年3月25日百某某公司又从原告处购买价值79,975.20元葡萄酒一事根本不存在,既没有证据支持也与双方之间“款到发货”的合同约定不符。

证据交锋:双方各执一词

在庭审过程中,双方围绕证据展开了激烈的交锋。原告提供了对账单、托运单及出货签收单、七份对账单等证据,试图证明被告欠款的事实。然而,被告对这些证据提出了诸多质疑。对于对账单,被告认为肖某某的签字代表的是百某某公司;托运单发货人信息存在问题,且无肖某某签字确认;出货签收单是原告自行制作,真实性存疑;七份对账单无对方签字,被告不予质证。

被告则提供了产品购销合同、百某某公司企业信息公示报告、转款凭证及机打流水等证据。产品购销合同证明合同主体是凯某某公司和百某某公司,且约定款到付货;企业信息公示报告证明肖某某在公司中的职务和股东身份;转款凭证证明百某某公司已经清偿双方对账时的111,104.80元。但原告对这些证据也提出了异议,认为合同无签订日期和负责人签字,企业信息公示报告为复印件,转款与原告公司无关。

法院认定:事实与法律的结合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双方提供的证据进行了全面审查。对于无争议的证据,如被告提供的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表,法院予以确认。对于有争议的证据,法院根据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进行判断。

法院认为,原告凯某某公司与被告肖某某之间虽未签订书面的买卖合同,但已形成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原告认可李某某的收款代表公司行为,因此2016年李某某收到的四笔汇款为被告支付的葡萄酒款,被告多支付了1,778.60元。关于2017年的葡萄酒交易,虽然被告称未收到货物,但出货签收单显示姜淑英签收,且注明了被告的电话及地址,被告也认可退回部分葡萄酒和打款的事实,说明被告已经收到2017年的葡萄酒。最终,法院认定被告肖某某2017年拖欠原告凯某某公司货款为25,245.24元,扣除2016年多支付的款项,被告尚欠原告葡萄酒货款23,466.64元。

案件启示:诚信履约与证据意识

这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给我们带来了诸多启示。在商业活动中,双方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同时,要重视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交易过程中,要注意保留相关的证据,如合同、对账单、发货单等,以便在发生纠纷时能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张晓美律师在这起案件中,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原告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她的努力不仅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参考。相信在未来的执业生涯中,张晓美律师将继续以专业和负责的态度,为更多当事人解决法律难题。

宁波12年一线办案经验的主任律师团队,提供专业解答与解决方案,13605747856【微信同号】

继续阅读
weinxin
13605747856
我的微信
扫一扫,加律师的微信,了解更多
广告也精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