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相关法律文件丨待整理

团队 助理 4阅读1分57秒

来源:虞伟华的刑法实务课
发布时间:2023年1月15日

1.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包括挪用者本人使用或者给他人使用。挪用公款给私有公司、私有企业使用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2.200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挪用公款给私有公司、私有企业使用行为的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已废止):挪用公款给私有公司、私有企业使用的行为,无论发生在刑法修订前后,均可构成挪用公款罪。

3.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认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有关问题的解释》(已废止):以个人名义将公款借给他人或单位使用,或为谋取个人利益以个人名义将公款借给其他单位使用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4.2002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

5.2003年《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经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将公款给个人使用的,不以挪用公款罪定罪处罚。"以个人名义"要从实质上把握,对于行为人逃避财务监管,或者与使用人约定以个人名义进行,或者借款、还款都以个人名义进行的,应认定为"以个人名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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