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子非鱼说劳动法
发布时间:2023年1月16日
案号:(2020)鲁02民终1791号
徐某系甲公司员工,2014年5月入职时书面申请自愿不需要公司缴纳社会保险。2019年4月,市劳动监察大队依据徐某反映,责令甲公司为徐某补缴社保。甲公司补缴了2014年5月至2018年2月的社会保险费及滞纳金25725.43元。
甲公司起诉要求徐某赔偿滞纳金损失。一审法院认为,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签署放弃社保申请后又投诉补缴,导致甲公司被责令补缴并缴纳滞纳金,系因其违背诚信所致。但甲公司未给徐某办理社保也有过错,对所产生的滞纳金,徐某承担50%赔偿责任,判决徐某支付12862.72元。
二审法院认为,从事民事行为应当遵从诚实信用原则。徐某出具的个人申请载明自愿签订劳动合同并不需要公司缴纳社会保险。徐某并无证据证明其出具的个人申请系在胁迫、欺诈等情形下签订,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鉴于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系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甲公司对未依法进行缴纳亦存在过错,一审判决双方均担产生的滞纳金,符合公平原则,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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