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治小组(2023年1月31日)
浙江省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规定
(2023年1月9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93号公布 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
这是全国首部行政合法性审查规定。
行政合法性审查,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拟作出的行政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决策、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行政协议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开展前置审查的内部监督活动。
审查事项未经行政合法性审查,不得作出决定。
行政合法性审查范围包括:
1. 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
2. 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
3.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合法性审查
4. 行政协议合法性审查
审查机构应当根据不同情形出具相应的审查意见:合法、应当予以修改、补充履行相关程序、不合法。
(规定全文请参见浙江省人民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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