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诉裁判意见十二条丨待整理

团队 助理 5阅读2分58秒

来源:上海二中院(2023年2月1日)

反诉裁判意见十二条:

01 反诉源于本诉,本诉撤回起诉后反诉仍可在与本诉牵连相关范围内继续审理。(案号:(2021)最高法民终815号)

02 承包人依据施工合同起诉要求发包人给付工程款,发包人反诉要求承包人完成收尾施工,本诉与反诉系基于同一合同所建立的相同法律关系。(案号:(2020)最高法民终1121号)

03 原告提起本诉系解除股权转让合同,被告反诉原告损害股东利益,二者法律关系并不相同,不能合并审理。(案号:(2020)最高法民申5861号)

04 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必须在事实或法律上有牵连关系。只有具备了这种牵连性,反诉才能成立。(案号:(2019)最高法民终1766号)

05 本诉诉请系主张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法院必然涉及合同效力审查,反诉请求确认合同无效已被本诉包含,不构成反诉请求。(案号:(2019)最高法民终1812号)

06 第三人撤销之诉情况下,本诉被告针对本诉原告和其他被告提出反诉,反诉被告超出本诉原告范围,不具有同一性。(案号:(2019)最高法民申5239号)

07 合并审理并非反诉的目的,只是一种解决纠纷的方式,反诉与本诉可以合并审理,也可以不合并审理。(案号:(2018)最高法民终1356号)

08 反诉的存在必须以本诉为前提,如果本诉已经不存在,虽不影响反诉作为一个独立的诉请存在,但不能作为反诉受理。(案号:(2019)最高法民辖终85号)

09 发包人针对承包人给付工程款的起诉,提出开具发票、交付竣工结算资料的反诉,均属相同施工合同约定内容,应作为反诉合并审理。(案号:(2018)最高法民终1208号)

10 本诉与反诉并非基于相同的法律事实和法律关系,对反诉请求裁定不予受理,告知其另行起诉,并无不当。(案号:(2018)最高法民终399号)

11 本诉原告以借贷纠纷提起诉讼,被告提出的反诉因股权转让款支付争议,与本诉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不构成反诉。(案号:(2017)最高法民终412号)

12 被告就案涉工程质量问题提起的反诉与原告提出的支付工程欠款的起诉请求具有因果关系,应当合并审理。(案号:(2017)最高法民终6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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