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上海二中院 | 2023年2月1日 17:33
反诉,是指在正在进行的诉讼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的原告为被告提起的诉讼。今天,我们转载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公众号推出的《关于“反诉”裁判意见十二条》一文,与大家分享。
01 反诉源于本诉,本诉撤回诉讼后反诉仍可在与本诉牵连相关范围内继续审理。
案件:恒智清洁能源(深圳)有限公司与高某华等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案号:(2021)最高法民终815号
02 承包人依据施工合同诉讼要求发包人给付工程款,发包人反诉要求承包人完成收尾施工,本诉与反诉系基于同一合同所建立的相同法律关系。
案件:陕西有色建设有限公司与银川胡商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案号:(2020)最高法民终1121号
03 原告提起本诉系解除股权转让合同,被告反诉原告损害股东利益,二者法律关系并不相同,不能合并审理。
案件:黄某乐与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等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案,案号:(2020)最高法民申5861号
04 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必须在事实或法律上有牵连关系。主要表现为:诉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本诉与反诉的诉讼请求建立在相同事实基础上。
案件:中能滨海电力燃料天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案号:(2019)最高法民终1766号
05 本诉诉请系主张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必然涉及对合同效力的审查,因此反诉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请求已被本诉包含,无须独立提出。
案件:金盛置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案号:(2019)最高法民终1812号
06 第三人撤销之诉情况下,本诉被告针对本诉原告和本诉其他被告提出反诉,反诉被告超出了本诉原告的范围,本诉与反诉的当事人不具有同一性。
案件:刘某全与张某伟等第三人撤销之诉案,案号:(2019)最高法民申5239号
07 合并审理并非反诉的目的,只是一种解决纠纷的方式,反诉与本诉可以合并审理,也可以不合并审理。
案件:安徽唯客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中建四局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案号:(2018)最高法民终1356号
08 案件在立案后确定管辖权阶段,尚未进入实体审理环节,反诉的存在,必须以本诉为前提,如果本诉已经不存在,虽然不影响反诉作为一个独立的诉请存在,但不能作为反诉受理。
案件:程某华与宁波御融置业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管辖权案,案号:(2019)最高法民辟终85号
09 发包人针对承包人给付工程款的诉讼,提出开具发票、交付工程结算资料的反诉,均属相同施工合同约定内容,应作为反诉合并审理。
案件:兰州天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兰州西伯乐斯楼宇自控系统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案号:(2018)最高法民终1208号
10 本诉的法律关系是股权转让纠纷,反诉的法律关系是股东出资不足的法律关系,本诉与反诉并非基于相同的法律事实和法律关系,不应合并审理。
案件:甘肃华慧能数字科技有限公司因股权转让纠纷案,案号:(2018)最高法民终399号
11 本诉原告以借贷纠纷提起诉讼,而被告提出的反诉是因《股权转让协议》的履行产生的股权转让款支付争议,与本诉既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也非基于相同事实,不构成反诉。
案件:上海绿洲置业有限公司与霍尔果斯锐鸿股权投资有限公司等企业借贷纠纷案,案号:(2017)最高法民终412号
12 被告就案涉工程质量问题提起的反诉与原告提出的支付工程款的诉讼请求具有因果关系,应当与原告提起的诉讼合并审理。
案件:辽宁东北摩尔置业有限公司与盛元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案号:(2017)最高法民终6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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