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承和家事
发布时间:2023年10月10日
作者: 承和家事
发布时间: 2023年10月10日 10:07
发布地点: 浙江
文章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12年第14期 作者|苏少雄、彭汉文
离婚未成时已履行分割财产协议的法律效力—莫某诉李某离婚纠纷案
编者说:现实生活中,很多婚姻关系当事人在协议离婚过程中,为达到离婚和子女抚养权目的,从而对财产分割方面作出让步,因此该协议往往不一定公平,但协议经过离婚登记后仍然是有效的。那么,当双方离婚未成,而为离婚目的的财产分割协议却已履行完毕,该履行的分割协议法律效力又如何呢?
基本案情
莫某、李某于2002年上半年经人介绍相识,2003年3月双方登记结婚,同年10月21日生育一子李某某。婚后,夫妻双方感情较好。2007年暑假,李某阻止莫某外出做家教,双方发生言语争执。之后,夫妻关系时好时坏。2010年5月,莫某草拟离婚协议一份交给李某。李某答应如果儿子由其抚养和夫妻存续期间购买的宅基地归男方所有,愿意去办离婚手续。同年7月,双方到土地管理部门将原登记在莫某名下的土地使用权全部变更至李某名下。事后,李某反悔,不同意离婚。同年8月初,莫某从家中搬出在外租屋居住,并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准许离婚,并分割共同财产。
法院经审理认为
原告莫某与被告李某在协议离婚过程中经双方协商对财产分割进行处理,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且已经进行了变更登记,但由于李某并未在离婚协议上签名,达不到离婚协议的成立要件,因此,该婚内离婚协议无效,即按该协议所进行的履行行为也可视为无效。该土地使用权还是莫某和李某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与原来登记在莫某名下的性质是一样的。
法官说法
由于离婚协议的内容包括自愿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分别涉及对婚姻关系当事人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调整。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离婚协议中涉及人身关系的约定和涉及财产关系的约定是都同时生效,存在两很大分歧:第一种观点认为,离婚协议的性质是一种混合合同,属于人身关系性质的自愿离婚和子女抚养内容,应按照婚姻法的相关规定,自离婚协议经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相应手续后生效;而属于财产关系性质的财产及债务处理处理内容,则按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在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即行生效,而不以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为生效要件。另一种观点认为,离婚协议的目的是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协议可视为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一方反悔不同意办理离婚登记则表明其不同意按离婚协议履行,财产分割协议因缺乏离婚的前提基础而不再具有约束力。
律师解读
第一种观点认为离婚不成离婚协议仍然有效,其根本原因是混淆了离婚中的财产分割与婚内财产分割。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可以书面形式约定婚内财产和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从法律规定内容看,婚内财产约定不以离婚为目的,该约定的效力无需以离婚为前提,与离婚未成时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约定有着本质的区别。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协议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调解离婚为条件的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如果双方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没有生效"。显然,根据上述条款,婚姻关系当事人协议离婚是财产分割协议发生法律效力的必要条件,这一条件未成就,财产分割协议不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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