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借新还旧”,保证人如何承担责任? 丨待整理

团队 助理 3阅读1分32秒

来源:公众号:山东高法 | 发布时间:2025年4月1日 17:15

鲁法案例【2025】171

【案情简介】2021年,某公司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金额500万元,借款用途为"借新还旧",即用新贷款偿还旧贷款。某担保公司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后该公司未能按期还款,银行起诉要求担保公司承担保证责任。担保公司辩称,其对该笔借款的"借新还旧"用途不知情,不应承担保证责任。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主合同当事人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债权人请求旧贷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债权人请求新贷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按照下列情形处理:(一)新贷与旧贷的担保人相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新贷与旧贷的担保人不同的,或者旧贷无担保而新贷有担保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债权人有证据证明新贷的担保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新还旧事实的除外。

本案中,新贷与旧贷的担保人均为同一担保公司,且该担保公司应当知道借新还旧的借款用途,故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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