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笛:“人民法院案例库”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案例评述 丨待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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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公众号:刘笛:“人民法院案例库”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案例评述、发布时间:2024年4月11日

发布时间: 2024年4月11日 00:00

刘笛:人民法院案例库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案例评述。随着数字经济的飞速发展,计算机信息系统和数据安全的重要性日益凸显。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作为规制该领域违法行为的重要罪名,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诸多争议问题需要厘清。

人民法院案例库收录了多起具有代表性的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案例,本文对其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进行评述。案例一:被告人利用技术手段突破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措施,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其行为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案例二:被告人通过购买、交换等方式获取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登录权限后,登录系统获取数据,该行为属于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案例三:被告人利用职务便利获取公司服务器的登录账号和密码后,登录服务器下载数据,该行为亦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从裁判要点来看,本罪的认定应当把握以下要素:第一,行为人实施了非法获取行为,包括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第二,行为对象是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第三,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故意。

实践中需要注意区分本罪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侵犯商业秘密罪等相关罪名的界限。当非法获取的数据同时属于公民个人信息或商业秘密时,应当结合行为人的主观目的、行为方式、危害后果等因素综合判断罪名适用。

同时,对于情节的认定,司法实践中通常综合考虑非法获取数据的数量、次数、价值、造成的经济损失以及社会影响等因素。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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