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公众号:宁波鄞州法院、发布时间:2024年9月19日 19:28
近日,宁波市律师协会·鄞州区人民法院“同题共答”律法专业交流互动平台启动仪式在鄞州举行。该平台由宁波律协与鄞州法院共同打造,致力于深化人民法院与律师协会间的良性互动,加强业务交流,专注司法重点区域,携手推进法治宁波·法治鄞州建设。
法律职业共同体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保证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中肩负着共同的职责和使命。“同题共答”律法专业交流互动平台聚焦“专业性、实务性、针对性”,致力于塑造具有广泛影响力的律法专业互动合作品牌。
鄞州法院自2021年组建专业审判领军人才队伍以来,成立了以其为依托的劳动争议、家事继承、医疗侵权、建设工程、公司股权、破产涉外等六大专业审判团队。而宁波律协设有劳动与社会保障、婚姻家事、民商、建筑与房地产、公司法、企业破产与重组等14个专业委员会。这为“同题共答”律法专业交流互动平台的搭建与运行奠定了良好的组织架构基础。该平台成立后,将定期针对某一审判实务中的难点热点问题开展研讨交流,让同一专业领域的法官和律师从不同视角维度分享观点和经验,在思维的碰撞中激发富有创意和实践性的方法论,为司法实务中的痛点堵点问题提供有益的指导和借鉴。
宁波律协胡力明副会长、鄞州法院应启明院长共同启动“同题共答”律法专业交流互动平台。
随着“互联网+”普及,新业态经济蓬勃发展,社会用工模式日趋复杂。在此背景下,首场业务研讨会聚焦劳动争议主题,以期通过交流找寻稳定、可预期的劳动纠纷处理规则,从而推动深化劳动人事争议调裁审衔接,共同服务保障宁波高质量发展。
宁波律协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委律师与鄞州法院劳动争议专业审判团队法官,就相关司法实务问题展开深入交流研讨。宁波中院、鄞州区人社局相关领导到会指导,劳动争议业务方面的法官及法官助理、仲裁员、律师代表参加活动。
宁波法院劳动争议专业法官代表
赵 晖 宁波中院民五庭庭长
陈雯雯 鄞州法院审委会委员、民三庭庭长
李晓玲 鄞州法院民二庭副庭长
王 凯 鄞州法院民二庭劳动争议专业领军法官
韩 涛 鄞州法院民一庭劳动争议专业领军法官
宁波律协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委律师代表
胡力明 宁波律协副会长
周辰土 宁波律协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委主任
徐 春 宁波律协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委副主任
李 桢 宁波律协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委副主任
张姣云 宁波律协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委委员
鄞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仲裁员
鄞州区人社局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院长
鄞州区人社局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副院长
本次研讨会首先由宁波中院赵晖庭长以《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参考》为主题进行发言。随后,与会人员围绕工伤保险理赔、特定情形下工伤的认定标准、新业态从业人员的薪资认定等前沿问题展开实务与理论研讨,节选部分内容如下:
Q:用人单位为劳动者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或雇主责任险等商业保险,劳动者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主张商业保险已理赔金额应在工伤保险待遇总额中进行扣减,是否支持?
法:人身意外伤害险的受益人是劳动者及其近亲属,用人单位为劳动者购买意外险,属于用人单位给予劳动者的福利待遇,不应在工伤保险待遇中扣除。如果要达到扣除目的,企业应该购买雇主责任险,用于企业减轻自身工伤赔付风险。
律:对工伤赔付的义务进行分摊,可以降低劳动者获赔不能的风险;且用人单位为劳动者购买商业险,劳动者只享受权利而不支付保费,用人单位全额支付保费,又涉及到权利义务的对等性问题。如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作出约定,该商业保险理赔款可用于抵扣工伤保险损失赔偿,这在实务中很常见,个人认为这种情况可以抵扣。
律:人身意外险是人身保险,雇主责任险是财产保险,后者相对前者价格高,该两种保险在保险范围、赔付对象和赔付方式上均不同,雇主责任险可以抵扣,人身意外险则不应抵扣。用人单位在为劳动者购买商业保险时可能基于对两种险种的不准确认知,或是由于保险公司业务员的诱导性营销,本想用商业保险补充工伤赔偿,但错误配置成使劳动者受益的人身意外险。
仲:近年来保险公司的产品也有很大变化,原先雇主责任险、人身意外险等商业保险和工伤保险不挂钩,但现在保险公司基本是以工伤认定为赔付前提,工伤保险赔付压力很大。另一方面,在劳动仲裁程序中,很多企业要求将劳动者配合企业理赔商业险写进调解协议里,该效力也需要明确。
Q:劳动者违反保密义务,如何认定保密义务的范围及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范围是一个难题。比如普通员工离职后带走了在岗期间通过搜集网络上的公开信息形成的经营信息,员工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
律:在互联网时代,大多数信息都是全面、公开、透明的,对信息进行分析整合反而更重要,因此,公开信息的汇编也有可能构成保密义务的范围。
法:将网络上公开的信息经过一定收集和编写可能形成对公司经营具有竞争性利益的知识产权,在个案中是否构成侵权要看原被告的举证情况,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律:负有保密义务人员的外延要比竞业限制的人员范围大。保密义务是法定的附随义务,在内涵外延和举证责任上与竞业限制有很大差别。
Q:灵活就业、新业态用工人员(如网络主播、居家办公、线上工作、外勤销售人员等)如何认定劳动关系?
法:近年来,新业态从业人员的劳动权益保障问题引起热议,有观点提出三分法,也就是在劳动关系和非劳动关系之间提出一种不完全劳动关系,来加强新业态从业人员保护。我个人依然主张二分法,无论何种行业、何种业态,都有可能构成或不构成劳动关系,是否认定劳动关系主要是看用人单位对从业人员的控制程度。就外卖人员与平台之间的劳动关系认定而言,重点要考察从业人员是否有“接单”自由,当然也要考虑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强制或变相强制从业人员“接单”的情形。
律:对于灵活就业用工模式的劳动关系认定,一是应当实质审查双方关于用工的合意,二是从报酬来源判断经济从属性的强弱,三是从工作自由度来判断人身从属性的强弱。
Q:判决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考量标准,比如双方矛盾恶化信任基础已经丧失或员工的岗位已被替代等,是否可以改为判定赔偿金的考虑因素?
法: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这应当是首先要考虑的。劳动关系虽然强调人身隶属性,但仍体现出很强的人合性,双方只有基于信任关系才能更好地履行劳动合同,尤其是某些核心岗位如财务、人事、管理等,在判决是否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问题上则需要慎重考量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是不是能够实际继续履行。如确实难以实际履行或实际已不能履行的,在审理过程中可以进行释明,引导当事人将诉讼请求从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变更为主张赔偿金。
律: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很大程度上是双方之间已经产生难以弥合的矛盾冲突,在此情形下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已无实际意义,当事人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大部分考虑的仍是经济利益,即劳动者在仲裁、诉讼至恢复劳动关系期间的工资报酬。
仲:在双方矛盾恶化、信任基础已经丧失或原岗位已经被替代的情况下,裁判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不妥。因仲裁、诉讼的审理周期较长,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则用人单位支付该期间的工资报酬可能远超过赔偿金的数额,且劳动者并未实际提供劳动。所以,若裁判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应考虑工资报酬的合理性,即不应超出赔偿金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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