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政处罚中,不予行政处罚、不予执行、暂缓执行是三种完全不同的法律制度,区别如下:不予行政处罚:不作出处罚决定,自始无处罚;不予执行:处罚已作出,永久不执行;暂缓执行:处罚已生效,暂时延后执行,不免除义务。
一、不予行政处罚(处罚作出前:无处罚决定)共8种
不予行政处罚,是指当事人行为虽看似违法,但符合法定免责条件,行政机关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案件最终无处罚、无记录、无执行基础。具体法定情形及法律依据如下:
1. 责任能力不足不予处罚
法条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1)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
(2)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严加管教、看管治疗。
2. 轻微违法并及时纠错不予处罚
法条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4)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3. 无主观过错不予处罚
法条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5)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6)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4. 超过法定追责时效不予处罚
法条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
(7)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8)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追责期限延长至五年。超期不得作出处罚决定。
二、行政处罚不予执行(处罚作出后:永久不执行)共4种
不予执行,是指行政处罚决定已经依法作出、合法有效,但基于法律对特殊人群的保护,永久不实际执行处罚内容。处罚效力保留、违法记录留存,只是彻底免除执行行为,不再执行。该制度主要适用于行政拘留。
法条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 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但不予执行的情形:
1.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
2. 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3. 70周岁以上的;
4. 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三、行政处罚暂缓执行(处罚生效后:暂时延后执行)共2种
处罚决定已生效、依法应当执行,因法定事由暂时中止执行,不免除履行义务,事由消除后恢复执行。分为两类:
1. 罚款暂缓、分期缴纳。
法条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无法按期缴纳罚款的,经本人申请、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
2. 限制人身自由处罚暂缓执行。
法条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对行政拘留等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不服,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可以申请暂缓执行。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七条,行政拘留暂缓执行需同时满足四个条件:已申请复议或起诉、主动申请暂缓执行、无社会危险性、提供担保人或缴纳保证金。
四、复议、诉讼期间停止执行的通用规则 共4种
《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法定停止执行4种例外情形:
1. 作出处罚的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 行政复议机关决定停止执行的;
3. 人民法院裁定停止执行的;
4. 法律另有规定停止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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