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邦案例丨业务员向客户支付返点被控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案获不起诉
编者按:2023年4月至2024年5月,宁波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沈某某,在为公司客户宁波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提供支付服务期间,应该公司技术部系统开发主管项某某的要求,以开具虚假订单费用发票、帮助转账等方式,为项某某虚增支付订单侵占公司钱款共计约46万元提供帮助。案发后,沈某某先后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被取保候审,后经刘彬主任律师团队辩护,北仑区人民检察院认定其犯罪情节轻微、系从犯,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关键词: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经济犯罪;虚增订单;返点;回扣;企业合规;不起诉
一、案情简介
沈某某是宁波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总经理。2023年4月至2024年5月,宁波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技术部系统开发主管项某某,在沈某某所经营的公司为其提供支付服务期间,以虚增支付订单的形式,侵占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钱款共计约46万元。其间,沈某某应项某某要求,以开具虚假订单费用的发票、帮助转账等方式为其提供帮助。
案发后,沈某某先后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被取保候审。2025年9月,案件由侦查机关移送至宁波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交办至北仑区人民检察院办理。
二、辩护策略
(一)全面阅卷与多次会见
辩护人第一时间会见沈某某了解案情,并多次前往检察院查阅、摘抄、复制全部案卷材料,梳理在案客观证据与言词证据之间的差异,重点核实返点金额、计费依据与业务背景之间的对应关系,为后续法律论证奠定事实基础。
(二)精准捕捉自首情节
经审阅侦查讯问笔录,辩护人发现沈某某系在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被采取取保候审期间,如实供述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事实,依法应当认定为自首。该情节成为本案降格处理的关键突破口,亦是法律意见书的核心论点之一。
(三)厘清返点金额与计费依据
通过对大量账单、发票、税点数据的逐笔核对,辩护人向检察机关明确:沈某某向项某某支付的所谓"好处费",本质上是支付公司按行业标准费率结算给其公司的服务费分成,2024年5月至10月实际支付金额合计35,798.82元,并未脱离真实业务背景,沈某某本人并无独立的不法获利。
(四)论证从犯地位与情节轻微
法律意见书从客观行为、主观目的、作用大小等维度切入,指出:涉案行为的发起者系项某某(系其主动索贿),沈某某仅起到协助作用,系从犯;其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低,且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符合《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情形。
(五)与承办检察官充分沟通
辩护人向检察机关递交《审查起诉阶段法律意见书》,从认罪认罚、自首认定、返点性质、从犯地位、初犯偶犯、社会危险性等多个层面进行了系统论证。
三、案件结果
北仑区人民检察院经依法审查认为,沈某某虽实施了帮助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且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依据《刑法》第三十七条及《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最终作出甬仑检刑不诉〔2026〕3X号不起诉决定。
至此,沈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即获得检察机关的不起诉处理,避免了被提起公诉并判处刑罚的不利后果,最大程度维护了其合法权益。
四、刘彬主任律师团队提醒
(一)精准辩护的价值
本案系典型的经济犯罪"全链条"案件,沈某某作为关联行为的参与方,面临较高的刑事风险。辩护人通过细致阅卷、精准捕捉自首情节、厘清返点性质、论证从犯地位等专业化辩护工作,推动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即作出不起诉决定,充分体现了"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背景下,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辩护工作的重要价值。
(二)行业合规的警示
近年来,支付服务、电商代运营、跨境贸易等新兴行业领域,因业务模式中存在"返点""回扣""服务费分成"等环节,极易被刑事追诉。本案提醒相关企业经营者:在开展业务合作时,应严格审查合作方的主体资质与履约行为,留存完整的业务往来凭证,避免因个别人员的索贿行为而被卷入刑事风险。
(三)对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的有力保护
民营企业经营者作为推动地方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其合法权益应当得到充分保障。本案中,检察机关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准确适用"犯罪情节轻微"的出罪条款,对民营企业经营者作出了不起诉决定,体现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司法实践中的有效落实,也为同类案件的依法处理提供了有益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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