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邦案例丨转移电信网络诈骗赃物被控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获缓刑
编者按:2025年10月,当事人江某某经与网络上家对接,明知所取快递系违法犯罪所得,仍指使同案人前往蜂巢柜代为取件,并将快递转交上家指定人员,收取好处费。经查,该快递系被害人被电信网络诈骗寄出的五部手机,经鉴定价值四万余元,公诉机关遂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提起公诉。
关键词: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电信网络诈骗;蜂巢柜;代取快递;缓刑
一、案情简介
2025年10月,江某某经与网络上家对接后,明知对方让其所取快递系违法犯罪所得,仍按照上家指示,指使同案人陈某某前往蜂巢柜取出相关快递,转交上家指定的人员,江某某从中收取好处费,其中部分分给陈某某。经查,该快递系被害人舒某被电信网络诈骗所寄的五部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四万余元。案发后,江某某、陈某某先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二人退赔被害人部分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二、辩护策略
其一,江某某并非本案犯意的发起者和组织者,其参与犯罪具有临时性,仅实施了取递、转交环节的辅助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
其二,江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多次供述稳定,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其三,江某某真诚悔罪,在审查起诉阶段即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庭审中亦表示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其四,江某某违法所得较少,却主动赔偿被害人,其金额远超其违法所得数额,并取得被害人书面谅解,被害人损失得到弥补,社会矛盾得到有效修复,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其五,江某某系初犯,无前科劣迹,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相对较小,具备适用缓刑、接受社区矫正的现实条件。
同时,辩护人还就扣押财物的处理提出意见,主张江某某被扣押的手机系其个人合法财产,并非作案工具,亦与本案犯罪事实无关联,请求依法发还。该意见最终得到法庭采纳。
三、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江某某、陈某某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其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鉴于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且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从轻处罚。最终判决:江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扣押的手机发还各被告人。
四、刘彬主任律师团队提醒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电信网络诈骗下游犯罪案件,具有重要的警示与宣传意义。
其一,警示大众远离“两卡”及跑分取现等犯罪链条。帮助他人转移犯罪所得,即使仅收取千元“好处费”,同样会触犯刑律、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面对高额报酬的诱惑,切莫心存侥幸、贪图小利,沦为电信网络诈骗分子的“工具人”。
其二,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与司法温度。对于从犯、初犯,在真诚认罪悔罪、积极退赔并取得谅解的情况下,法律依法给予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机会,为误入歧途者提供了改过自新、回归社会的出路,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其三,彰显专业辩护的价值。从从犯认定、坦白认罪认罚等法定情节的充分论证,到超额退赔、取得谅解等酌定情节的全面呈现,再到缓刑适用、罚金从宽与扣押财物发还的积极争取,律师的专业辩护贯穿案件全程,让每一个从轻从宽情节都落到实处,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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