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普通商事法官专业小组会议实施意见(试行)

刘彬律师 1,421阅读6分55秒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普通商事法官专业小组会议实施意见(试行)

发布日期:2019-07-05

为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更好地为法官办案提供智力支持,提升案件质量和效率,促进审判经验交流,统一裁判思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入做好司法改革政策解读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关于健全完善人民法院主审法官会议工作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完善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实施办法(试行)》《关于完善合议庭办案机制的规定(试行)》《关于完善独任法官办案机制的规定(试行)》等文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一条【会议职能】

普通商事法官专业小组会议的主要职能是为合议庭提供关于解决个案审理过程中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问题的专业参考意见;为类案法律适用、疑难问题、新问题提供解决思路,并就其他与业务有关的问题提供专业咨询意见。

第二条【会议组成】

普通商事法官专业小组会议由分管院领导及民三庭全体员额法官组成。分管院领导主持会议;分管院领导因特殊情况未参会的,由庭长主持会议;庭长也因特殊情况未参会的,由副庭长主持会议。

根据需要,经主持人同意,可召开普通商事法官专业扩大会议。

普通商事法官专业扩大会议可根据情况邀请以下人员参会:

(一)涉及其他部门的案件,可邀请其他部门员额法官参会;

(二)涉及本实施意见第三条第(四)(七)情形的案件,应当邀请相关基层法院人员参会;涉及本实施意见第三条其他情形的案件,可邀请相关基层法院人员参会,或相关基层法院可自行提出参会申请。一般情况下,基层法院参会人员应为上会案件的一审主审人、庭领导或分管院领导;

(三)涉及特殊专业领域的案件,可探索邀请具有特殊技能的专家参会。

第三条【提请讨论的案件类型】

具备以下情形的案件,可由案件承办人向庭领导提请普通商事法官专业小组会议或普通商事法官专业扩大会议讨论:

(一)疑难、复杂或合议庭组成人员的意见存在重大分歧的案件;

(二)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有社会稳定、重大舆情风险的案件;

(三)新类型案件;

(四)需要统一裁判思路的具有典型代表性的案件;

(五)上级法院按照督办案件办理工作规定交办、督办的案件;

(六)经由上级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

(七)合议庭组成人员的多数意见为改判、发回重审的案件;

(八)超过9个月以上未结案,除公告、鉴定等客观原因外,经催办仍未办结的案件;

(九)按规定拟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应当先提交普通商事法官专业小组会议或普通商事法官专业扩大会议讨论。

第四条【会前准备】

承办人应做好如下会前准备工作:

(一)准备上会资料。1.上会案件是一审案件的,准备审理报告及起诉状、证据副本、简要庭审笔录;2.上会案件是二审案件的,准备审理报告及该案一审诉讼文书;

(二)承办人应于会前三日将上述上会材料复印件交给民三庭内勤,内勤负责分发给参会人员。

参会人员应仔细阅读上会资料。

第五条【会议流程】

普通商事法官专业小组会议流程如下:

(一)承办人汇报案情。简要介绍案件基本事实、明确争议焦点、陈述各合议庭组成人员意见并提供相应依据;

(二)参会人员按座次依次阐明意见及理由,庭领导在其他员额法官发表意见后阐述意见;

(三)分管院领导发表意见。

普通商事法官专业扩大会议流程如下:

(一)承办人汇报案情。简要介绍案件基本事实、明确争议焦点、陈述各合议庭组成人员意见并提供相应依据;

(二)参会的一审承办人进行补充汇报;

(三)一审分管院领导、庭领导发表意见;

(四)参会的专家就专业问题发表意见;

(五)参会人员按座次依次阐明意见及理由,庭领导在其他员额法官发表意见后阐述意见;

(六)分管院领导发表意见。

第六条【意见的形成及参考方式】

普通商事法官专业小组会议及普通商事法官专业扩大会议整体倾向性意见按照多数决形成。其他部门参会人员、基层法院参会人员及专家不参与表决。如无法形成倾向性意见,可由庭领导提请院长决定将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

普通商事法官专业小组会议及普通商事法官专业扩大会议整体倾向性意见属于参考性意见,是否采纳由合议庭复议后决定。

合议庭应当在普通商事法官专业小组会议或普通商事法官专业扩大会议结束后三日内对案件进行复议。如复议结论与普通商事法官专业小组会议或普通商事法官专业扩大会议整体倾向性意见不一致的,或合议庭组成人员经复议后无法形成多数意见时,可以由庭领导提请院长决定将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

第七条【会议记录】

普通商事法官专业小组会议及普通商事法官专业扩大会议需配备1-2名书记员进行全程记录并在会后整理出书面会议记录。参会人员审阅会议记录后应签字确认。其他部门参会人员、基层法院参会人员及专家无需进行签字。会议记录随案卷副卷存档。

第八条【保密义务】

参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会议资料、会议讨论内容、各参会人员发表的意见及其他相关涉密内容。

第九条【成果转化】

对普通商事法官专业小组会议及普通商事法官专业扩大会议中形成的具有指导意义的意见,应当通过发布典型案例、疑难问题解答、调研分析等多种方式进行成果转化。

第十条【实施时间】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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