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涉民生案件专项集中执行活动的实施方案

刘彬律师 1,3371阅读6分38秒

 一、总体目标

    依托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体系,依法综合运用教育、威慑、惩罚等多种手段,有效执结涉民生案件。采取更加有力的执行措施,集中打击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行为,改善执行环境,提升执行形象。探索完善保障司法为民的长效机制,努力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

    二、重点范围

    本次集中执行活动的重点执行案件是追索劳动报酬(包括农民工工资)、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抚恤金、医疗损害赔偿、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工伤赔偿以及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执行案件。其中对最高人民法院挂牌督办的相关案件必须作为重点中的重点。企业欠薪执行案件应并入到本次集中执行活动之中。

    三、工作措施

    (一)积极主动采取执行措施。集中执行活动涉及的案件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息息相关,在民事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可以直接移送执行,可以依法依职权采取调查、控制被执行人的财产,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财产,可以优先考虑将财产分配给追索劳动报酬(包括农民工工资)、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的申请执行人。对于符合先予执行条件的案件,依法积极采取先予执行措施。

    (二)依法制裁拒不执行行为。加强与公安、检察机关的协调配合,加大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和暴力抗拒执行违法犯罪行为的惩处力度,依法处以罚款、拘留,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对妨害执行的人员和单位,依法通报,依法制裁。用足用好财产报告、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等执行措施,促使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对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应依法作出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决定。用好已经建立的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制度,对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

    (三)充分运用网上“点对点”协助执行查控机制。列入本次集中执行的重点案件,均须通过银行、房产、土地、车辆等网上“点对点”协助执行查控机制,进行一次普查。在实施普查过程中,应充分运用甬中法(执)〔2013〕83号《关于建立全市法院执行查控联动机制的有关规定》,提高被执行人查找、被执行财产查控效率。

    四、工作步骤

    本次集中执行活动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调查摸底。按省高院部署,本次活动从2013年12月下旬开始,到2014年6月底结束。各法院对 2013年12月30日前已上报给省高院的案件要经常进行摸底,建立能够逐月对照的台帐。案件上报的数据必须准确、及时。

    第二阶段:组织实施。各法院在2013年1至5月底期间应集中执行力量进行专项执行,春节前用二十天左右的时间,重点执行拖欠农民工工资等劳动报酬、申请执行人生活极端困难的案件。2014年3月底前,所有被列入本次专项活动的案件执结率达到70%;执行活动结束前,基本执结。

    第三阶段:活动总结。认真回顾活动开展情况,总结经验教训,探索建立适应涉民生案件执行工作需要的长效机制。2014年6月10日前,各法院要将活动总结报市中院执行监督处。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协调。各法院要认真组织学习最高法院、省高院关于开展涉民生案件专项集中执行活动的有关文件和领导讲话,全面贯彻专项集中执行活动的有关要求。为加强组织领导与协调,市中院成立专项执行活动工作小组,党组副书记、副院长戴龙军任组长,党组成员、执行局局长吕宇任副组长,王家星、韩子清、徐水根、贺伟、童立松为成员。各法院也要成立工作小组,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方案,主动向当地党委政法委和人大作一次专题汇报,争取领导、监督和支持。

    (二)坚持廉洁文明执行。各法院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执行作风,严肃执行工作纪律。要切实规范执行用语,坚持文明执行、热情服务,力戒生冷硬推、庸懒散奢,使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司法的尊重与温暖。市中院应加强监督指导,统筹两级法院集中执行活动,加强协调,同步有序推进。对重点案件实行督办协调,各法院要在每月15日前,将已经全部执结或部分执行的涉民生案件数、执行到位的案件金额、执行救助等基本情况上报至中院执行监督处,市中院汇总后上报至省高院。

    (三)落实公开便民执行工作机制。各法院在集中执行活动中,要切实增强案件执行的公开透明,即时告知当事人执行进展的有关情况及有关权利。要依法开展执行救助工作,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告知其申请救助的权利,并依法审查、报批。要探索将执行救助与其他救助制度、救助方式相结合,确保执行救助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四)加强舆论宣传。各法院在活动的各个阶段,都要加强宣传工作,展现人民法院司法为民的良好形象。市中院将适时组织召开一次涉民生案件执行新闻发布会,各法院应积极向市中院报送专项执行活动的有关材料。

    (五)探索完善保障司法为民的长效机制。各法院要根据涉民生执行案件特点,针对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积极探索,大胆创新,制定完善规范性文件,建立长效机制,为执行工作科学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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