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 | 不方便订立合同时可以在销售单中完善条款

刘彬律师 832阅读1分39秒

(2020)浙0212民初17951号

【诉讼主体】

原告:宁波永某新型模钢有限公司

被告:永康市东城轩某模具材料经营部

 

【诉讼请求】

原告诉请:

1.被告支付货款217792.3元,并以此为基数支付违约金65337.69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因实现本案债权支出的律师费14500元;3.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答辩意见】

同意付款,本案起诉后,其又支付原告货款50000元,现还欠货款167792.3元,希望本案协商解决。

 

调解结果】

一、被告于永康市东城轩某模具材料经营部于2020年12月15日前支付原告宁波永某新型模钢有限公司货款167792.3元、律师费14500元、财产保全费1609元,并支付利息10102.69元。

二、被告履行完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后,原告需在三个工作日内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的财产保全措施。

三、本案诉讼费5764元,减半收取计2882元,由被告负担。

 

【本案的思考】

一、完善材料:根据交易习惯不方便订立合同时,可以在销售单的备注中写明付款期限、违约责任、管辖法院等条款,便于法律纠纷的处理。

二、及时维权:对方没有及时履行合同义务时,尽快维权,以免诉讼时效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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