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1. 申请破产清算
案由适应要点
【释义】
破产清算,即对丧失清偿能力的债务人,经法院审理与监督,强制清算其全部财产,公平清偿全体债权人的法律制度。破产清算作为破产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淘汰落后产能、优化市场资源配置的直接作用。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向法院提出要求宣告债务人破产清算以清偿债务而引起的案件,可称为申请破产清算案件。对破产清算程序的开始,我国破产立法一直采用申请主义的观点,即破产清算程序是基于权利人的申请而开始,任何机关不能依职权主动开始破产清算程序。权利人提出破产清算申请的,不能当然引起破产清算程序的开始,其申请必须经过人民法院的审查,人民法院决定受理后,破产清算程序才能真正开始。
【管辖】
关于申请破产清算案件的地域管辖,根据《企业破产法》第3条“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破产清算的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关于申请破产清算案件的级别管辖,可参照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其第2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中级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地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纳入国家计划调整企业的破产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适用】
处理申请破产清算案件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企业破产法》第2条、第7条、第8条、第9条、第134条,以及《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根据《企业破产法》第7条和第134条的规定,破产清算程序的申请权利人为债务人、债权人。债务人处于已经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时,依法对债务人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申请开始破产清算程序;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达到破产界限时,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提出对该金融机构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
申请破产清算必须以书面的形式向债务人住所地的法院提出,并提交相关的证据。破产申请书中应当载明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目的,申请的事实和理由,以及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同时,如果是债务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人民法院收到破产申请时,应当向申请人出具收到申请及所附证据的书面凭证,及时对申请人的主体资格、债务人的主体资格和破产原因,以及有关材料和证据等进行审查,并依据《企业破产法》第10条的规定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对于已经提出的破产申请,在法院正式受理之前,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
【确定该案应当注意的问题】
一般而言,破产概念专指破产清算制度,但对破产法律制度则有广义、狭义两种理解。广义上,将破产清算以外的各种以避免债务人破产为主要目的的重整、和解法律制度也视为破产法律的组成部分,而不是仅将其狭义地理解为破产清算法律制度。《企业破产法》采纳了广义的破产法律制度的理解即将破产清算、破产重整、破产和解制度规定在一部《企业破产法》中。因此,在确定本案由时,一定要依据当事人提出的申请材料明确其提出的是对债务人进行清算的申请,而非破产重整、破产和解的申请。同时,申请破产清算的主体不同,其应提交的申请材料和法院的审查标准和范围是不同的。因此,应当在确定申请破产清算的案由时区分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债权人申请破产清算、依法负有清算义务的人申请破产清算、破产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在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时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以及国务院监督管理机构申请破产清算等不同类型。
请求权基础规范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
第六十八条【法人终止的原因】有下列原因之一并依法完成清算、注销登记的,法人终止:
(一)法人解散;
(二)法人被宣告破产;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
法人终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十九条【法人解散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解散:
(一)法人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或者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法人的权力机构决议解散;
(三)因法人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法人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登记证书,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条【法人解散后的清算】法人解散的,除合并或者分立的情形外,清算义务人应当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法人的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为清算义务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主管机关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七十一条【清算适用的法律依据】法人的清算程序和清算组职权,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公司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七十二条【清算中法人地位、清算后剩余财产的处理和法人终止】清算期间法人存续,但是不得从事与清算无关的活动。
法人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法人权力机构的决议处理。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清算结束并完成法人注销登记时,法人终止;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清算结束时,法人终止。
第七十三条【法人破产】法人被宣告破产的,依法进行破产清算并完成法人注销登记时,法人终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
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第七条 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第一百三十四条 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有本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该金融机构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出现重大经营风险的金融机构采取接管、托管等措施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中止以该金融机构为被告或者被执行人的民事诉讼程序或者执行程序。
金融机构实施破产的,国务院可以依据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
第二百三十七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3号2002年7月30日)
第四十七条 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
第四十八条 清算组成员可以从破产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清算中介机构以及会计、律师中产生,也可以从政府财政、工商管理、计委、经委、审计、税务、物价、劳动、社会保险、土地管理、国有资产管理、人事等部门中指定。人民银行分(支)行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派人参加清算组。
第四十九条 清算组经人民法院同意可以聘请破产清算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承担一定的破产清算工作。中介机构就清算工作向清算组负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法释〔2011〕22号2011年9月9日)
第五条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在合理期限内清算完毕,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的,除债务人在法定异议期限内举证证明其未出现破产原因外,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六条 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的,应当提交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有关证据。债务人对债权人的申请未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裁定受理破产申请。
受理破产申请后,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债务人依法提交其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财务会计报告等有关材料,债务人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债务人的直接责任人员采取罚款等强制措施。
第七条 人民法院收到破产申请时,应当向申请人出具收到申请及所附证据的书面凭证。
人民法院收到破产申请后应当及时对申请人的主体资格、债务人的主体资格和破产原因,以及有关材料和证据等进行审查,并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十条的规定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
人民法院认为申请人应当补充、补正相关材料的,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告知申请人。当事人补充、补正相关材料的期间不计入企业破产法第十条规定的期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清算是否可以参照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破产清算程序的批复》(法释〔2012〕16号2012年12月1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清算是否可以参照适用破产清算程序的请示》(〔2012〕黔高研请字第2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在个人独资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况下,可以参照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破产清算程序进行清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参照适用破产清算程序裁定终结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程序后,个人独资企业的债权人仍然可以就其未获清偿的部分向投资人主张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法〔2018〕53号2018年3月4日)
23.破产宣告的条件。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清算申请后,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无人提出重整或和解申请的,管理人应当在债权审核确认和必要的审计、资产评估后,及时向人民法院提出宣告破产的申请。人民法院受理破产和解或重整申请后,债务人出现应当宣告破产的法定原因时,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宣告债务人破产。
30.破产清算程序的终结。人民法院终结破产清算程序应当以查明债务人财产状况、明确债务人财产的分配方案、确保破产债权获得依法清偿为基础。破产申请受理后,经管理人调查,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且无人代为清偿或垫付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管理人申请宣告破产并裁定终结破产清算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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