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6. 债务加入纠纷
案由适用要点
【释义】
债务加入,亦称并存的债务承担,系指第三人加入既存的债务关系中,与债务人就其债务对债权人负连带之责。因相当于在债务人之外为债权人增加了一个新债务人,债务加入和保证一样具有担保债权实现的功能。
【管辖】
因债务加入而引发的纠纷包括两类:一是债务加入人与债权人之间的诉讼,二是债务加入人与债务人之间的纠纷,属于合同纠纷,管辖法院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确定,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题】
债务加入属于债务承担的一种,是并存的债务承担,债务人与原债务人共同对债权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债务加入后债务人与债务加入人之间的连带责任与《民法典》规定的连带责任不同,原债务人与债务人加入人之间在清偿债务后是否有追偿权,应当依他们之间的约定或者其他法律关系而定,不能直接适用《民法典》第519条规定。以公司名义加入债务的效力参照《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规则。
请求权基础规范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
第五百五十二条【并存的债务承担】 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第五百五十三条【债务转移时新债务人抗辩权】 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原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债权的,新债务人不得向债权人主张抵销。
第五百五十四条【债务转移时从债务一并转移】 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是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第五百五十五条【合同权利义务一并转让】 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第五百五十六条【合同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的法律适用】 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的,适用债权转让、债务转移的有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法释〔2020〕28号 2020年12月31日)
第十二条 法定代表人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的规定以公司名义加入债务的,人民法院在认定该行为的效力时,可以参照本解释关于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有关规则处理。

宁波12年一线办案经验的主任律师团队,提供专业解答与解决方案,13605747856【微信同号】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