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规定【理解与适用】 | 85. 拍卖合同纠纷【2021年版】

刘彬律师 2,566阅读2分19秒

85. 拍卖合同纠纷

【释义】

依据《拍卖法》第3条的规定,拍卖合同是指出卖人通过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合同。拍卖可分为强制拍卖和私人拍卖,《民法典》所规定的拍卖是指私人拍卖。拍卖当事人包括拍卖人、委托人、竞买人和买受人。拍卖一般要经过拍卖委托、发布拍卖公告、竞买、拍定等程序,拍卖一经拍定买卖合同即成立,买受人和拍卖人应当签署成交确认书。

【管辖】

拍卖合同是特殊的买卖合同,管辖法院的确定也与因买卖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一样,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条的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适用】

处理拍卖合同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民法典》合同编第2分编第9章关于买卖合同的规定,以及《拍卖法》的相关规定。

【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题】

拍卖合同是一种特殊的买卖合同,既有一般买卖合同的属性,又因缔约过程采用了拍卖的方式,使其具有自己独有的特性。考虑到拍卖合同纠纷,除了一般买卖合同的常见纠纷外,更有大量纠纷与拍卖程序直接相关,纠纷的处理要适用《拍卖法》的专门规范,故《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将拍卖合同独立于买卖合同作为一个独立的第三级案由。在确定案由时需要注意,对拍卖合同纠纷作为独立案由规定后,拍卖过程中产生的各类纠纷,都应按拍卖合同纠纷确定案由。拍卖未成功的相关纠纷不应将案由确定为缔约过失责任纠纷,拍卖成功后履行过程中的纠纷也不应将案由确定为买卖合同纠纷。另,就拍卖委托合同发生争议的,也只能按委托合同纠纷确定案由,而不采用本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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