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规定【理解与适用】 | 89. 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2021年版】

刘彬律师 1,378阅读4分16秒

89. 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

【释义】

采矿权转让合同是指采矿权人将依法取得的采矿权转让给他人,他人支付价款的合同。采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所开采的矿产品的权利。取得采矿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称为采矿权人。已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而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禁止将采矿权倒卖牟利,除按上述规定可以转让外,采矿权不得转让。违反法律规定将采矿权倒卖牟利的,吊销采矿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转让采矿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 矿山企业投人采矿生产满1年;(2)采矿权属无争议;(3)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4)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国有矿山企业在申请转让采矿权前,应当征得矿山企业主管部门的同意。转让国家出资勘查所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的,必须进行评估。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由具有矿业权评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报告报采矿杈登记管理机关备案。采矿权转让后,采矿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原采矿许可证的有效期减去已经进行采矿的年限的剩余期限。

【管辖】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3 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关于被告住所地,《民事诉讼法》 第21条第1款规定,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 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 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解释》 第3条规定, 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 户籍所在地,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 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 定 的 ,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的 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

关于合同履行地, 《民事诉讼法解释》 第18条规定, 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 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 定或者约定不明确 , 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 的 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 合同履行地 ; 交付不动产的 , 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 其他标的 ,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没有实际履行, 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 , 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适用】

处理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 《 矿产资源法》 《 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 等相关规定。

【确定本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题】

采矿权是用益物权 , 采矿权纠纷是物权纠纷 , 不 能 涵 盖 采矿权转让纠纷, 《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修 改 〈 民 事 案件案 由 规定 〉 的 决定 》 ( 法〔 201 1 〕 41 号 ) 将采矿权 转 让合同纠纷作为独立的第 三 级 案 由 规 定 在合同纠纷部 分。 本次修 正 , 未作调整 。 在确定本案由时 , 需注意 与 采矿 权 纠 纷案由的区 分 , 采矿权权 属 的 纠 纷 , 应 适 用 采 矿 权纠纷案 由 ,采矿权转让合同引起的纠纷 , 则用本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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