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规定【理解与适用】 | 105.抵押合同纠纷【2021年版】

刘彬律师 1,370阅读7分16秒

105. 抵押合同纠纷

【释义】

依据《民法典》第 394 条的规定,抵押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而抵押合同就是抵押人与抵押权人订立的关于设定抵押权的合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交通运输工具,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但是,下列财产不得抵押:土地所有权,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内容主要包括: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担保的范围。抵押合同的必要条款可以分为三大类,第一类是被担保的主债权条款,第二类是抵押财产条款,第三类是担保范围条款。被担保的债权情况是抵押合同的重要内容,包括被担保债权的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等。被担保债权的种类、数额关系到抵押合同的担保范围,需要在抵押合同中明确。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关系到抵押人抵押责任的起算时间,甚至会影响到抵押人是否承担抵押责任,故也需要在抵押合同中明确。为避免被抵押债权出现不明确、不清晰的情况,当事人还可以在抵押合同约定担保债权的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等之外的其他情况。抵押财产条款中的抵押财产是保障主债权到期得以实现的担保,是抵押合同重点需要载明的内容。抵押财产应当是明确的,否则抵押合同不成立。本条规定的抵押财产明确标准是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这个标准是就抵押财产整体而言的,根据《民法典》第 395 条之规定,不同抵押权明确的标准是不一样的,例如,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需要具体化为建设用地使用权产权编号、建设用地使用权面积和四至范围等内容。关于担保范围条款,根据《民法典》第 389 条的规定,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法律允许的担保范围不仅基本囊括了主债权的全部内容,还包括了与担保物权相关的费用,具体范围可由当事人在抵押合同中进行约定。如果当事人不约定,担保范围将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

此外,当事人在抵押合同中约定,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即“流押”条款),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管辖】

抵押合同纠纷是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依据《民事诉讼法》第 24 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关于被告住所地,《民事诉讼法》第 22 条第 1 款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解释》第 3 条规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关于合同履行地,《民事诉讼法解释》第 18 条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适用】

处理抵押合同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民法典》物权编第 16 章、第 17 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等。

【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题】

与保证合同一样,抵押合同也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前提,随主合同的消灭而消灭,抵押合同也具有一定独立性,当事人可以单就抵押合同形成诉讼,故《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也将之作为一个独立的第三级案由。在确定案由时需要注意,当事人同时就主合同和抵押合同提起诉讼的,应以主合同确定案由,不再列抵押合同纠纷。另,关于抵押合同的性质,主流观点采债权行为说,抵押合同只是设立抵押权的合同,合同成立并不必然导致抵押权产生,抵押权的产生还得依赖公示登记。因此,确定案由时还需注意抵押合同纠纷与抵押权纠纷的区别,抵押权纠纷是物权纠纷,抵押合同纠纷是债权纠纷,两者不能混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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