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规定丨请求权规范丨132.合伙合同纠纷 【2026年版】

刘彬律师 2,944阅读7分2秒

132.合伙合同纠纷

案由适应要点

【释义】

合伙合同是指两个以上的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

合伙合同具有以下特征:(1) 合同主体的数量限制,合伙人应当在两个以上。一般的合同往往可以区分为双方当事人(一方当事人可以是多人),通过要约承诺实现对应的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而合伙合同则往往是多方当事人,作出共同的意思表示(共同开展事业,共享利益、共担风险)而成立。因此,在一般合同中往往存在权利义务对应关系,一方的权利对应另一方的义务。而在合伙合同中,除另有约定,各方合伙人之间往往承担同样的权利义务,如都有出资义务、债务承担义务,都有表决、执行、监督和盈余分配权利,都遵循同样的人伙、退伙规则。合伙人之间的权利差别主要是由出资额不同所带来的。(2) 合伙合同的目的性特征。合伙人订立合伙合同是为了开展共同事业,实现共同利益。共同事业可以是营利性事业,也可以是非营利性事业。共同的利益可以是经济利益,也可以是其他利益。(3) 合伙合同的收益风险负担。合伙人共享合伙经营之利益,共担合伙经营之风险。(4) 合伙合同是继续性合同,只要共同目的未实现,合伙人也未一致同意解散合伙,所有合伙人都应当持续履行其义务。作为继续性合同,解除的效力不具有溯及力。(5) 合伙合同是不要式合同。《民法典》未规定合伙合同的订立形式,这是与商事合伙的显著区别。《合伙企业法》第 14 条第 2 项规定,设立合伙企业应当有书面合伙协议。(6) 合伙合同具有鲜明的人合性特征。合伙合同的成立是基于合伙人之间的相互信任,合伙人之间互为代理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不得擅自处分自己在合伙财产中的份额。

【管辖】

合伙合同纠纷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合同纠纷管辖的一般规定,即当事人按照《民事诉讼法》第 35 条规定约定了管辖协议,按照合法有效的管辖协议确定管辖,反之按照《民事诉讼法》第 24 条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适用】

我国目前调整合伙合同的法律规范,主要是《民法典》合同编第 27 章合伙合同的规定。

【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题】

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与合伙企业纠纷相互区别。有关立法资料认为,《民法总则》删除《民法通则》关于“个人合伙”和“联营”的内容,主要考虑是作为商事主体的合伙企业由《合伙企业法》进行调整,而未成立合伙企业的民事合伙,则可以由《民法典》合同编进行规定。①由此可见,《民法典》的合伙合同主要调整民事合伙,即当事人订立合伙合同,没有设立合伙企业的合伙。因此,当事人之间只订立合伙协议,但不登记为合伙企业的,相关的纠纷应适用合伙合同纠纷案由。当事人之间设立合伙企业发生的纠纷,适用合伙企业纠纷项下的“入伙纠纷”“退伙纠纷”“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纠纷”案由。

请求权基础规范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

第九百六十七条【合伙合同定义】 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

第九百六十八条【合伙人履行出资义务】 合伙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

第九百六十九条【合伙财产】合伙人的出资、因合伙事务依法取得的收益和其他财产,属于合伙财产。

合伙合同终止前,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财产。

第九百七十条【合伙事务的执行】合伙人就合伙事务作出决定的,除合伙合同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合伙事务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按照合伙合同的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但是有权监督执行情况。

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后,其他合伙人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

第九百七十一条【执行合伙事务报酬】合伙人不得因执行合伙事务而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合伙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九百七十二条【合伙的利润分配与亏损分担】合伙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合同的约定办理;合伙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第九百七十三条【合伙人的连带责任及追偿权】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清偿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第九百七十四条【合伙人转让其财产份额】除合伙合同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第九百七十五条【合伙人权利代位】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依照本章规定和合伙合同享有的权利,但是合伙人享有的利益分配请求权除外。

第九百七十六条【合伙期限】合伙人对合伙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合伙。

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继续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合伙合同继续有效,但是合伙期限为不定期。

合伙人可以随时解除不定期合伙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九百七十七条【合伙合同终止】合伙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终止的,合伙合同终止;但是,合伙合同另有约定或者根据合伙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的除外。

案由规定丨请求权规范丨132.合伙合同纠纷  【2026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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