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规定【理解与适用】 |  127.合伙合同纠纷  【2021年版】

刘彬律师 1,729阅读3分56秒

127.合伙合同纠纷

【释义】

合伙合同是指两个以上的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

合伙合同具有以下特征:(1) 合同主体的数量限制,合伙人应当在两个以上。一般的合同往往可以区分为双方当事人(一方当事人可以是多人),通过要约承诺实现对应的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而合伙合同则往往是多方当事人,作出共同的意思表示(共同开展事业,共享利益、共担风险)而成立。因此,在一般合同中往往存在权利义务对应关系,一方的权利对应另一方的义务。而在合伙合同中,除另有约定,各方合伙人之间往往承担同样的权利义务,如都有出资义务、债务承担义务,都有表决、执行、监督和盈余分配权利,都遵循同样的人伙、退伙规则。合伙人之间的权利差别主要是由出资额不同所带来的。(2) 合伙合同的目的性特征。合伙人订立合伙合同是为了开展共同事业,实现共同利益。共同事业可以是营利性事业,也可以是非营利性事业。共同的利益可以是经济利益,也可以是其他利益。(3) 合伙合同的收益风险负担。合伙人共享合伙经营之利益,共担合伙经营之风险。(4) 合伙合同是继续性合同,只要共同目的未实现,合伙人也未一致同意解散合伙,所有合伙人都应当持续履行其义务。作为继续性合同,解除的效力不具有溯及力。(5) 合伙合同是不要式合同。《民法典》未规定合伙合同的订立形式,这是与商事合伙的显著区别。《合伙企业法》第 14 条第 2 项规定,设立合伙企业应当有书面合伙协议。((6) 合伙合同具有鲜明的人合性特征。合伙合同的成立是基于合伙人之间的相互信任,合伙人之间互为代理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不得擅自处分自己在合伙财产中的份额。

【管辖】

合伙合同纠纷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合同纠纷管辖的一般规定,即当事人按照《民事诉讼法》第 35条规定约定了管辖协议,按照合法有效的管辖协议确定管辖,反之按照《民事诉讼法》第 24 条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适用】

我国目前调整合伙合同的法律规范,主要是《民法典》合同编第 27 章合伙合同的规定。

【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题】

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与合伙企业纠纷相互区别。有关立法资料认为,《民法总则》删除《民法通则》关于“个人合伙”和“联营”的内容,主要考虑是作为商事主体的合伙企业由《合伙企业法》进行调整,而未成立合伙企业的民事合伙,则可以由《民法典》合同编进行规定。①由此可见,《民法典》的合伙合同主要调整民事合伙,即当事人订立合伙合同,没有设立合伙企业的合伙。因此,当事人之间只订立合伙协议,但不登记为合伙企业的,相关的纠纷应适用合伙合同纠纷案由。当事人之间设立合伙企业发生的纠纷,适用合伙企业纠纷项下的“入伙纠纷”“退伙纠纷”“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纠纷”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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