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网红主播的违约就增加?

刘彬律师 811阅读1分47秒

 

从目前统计的数据来看,解约纠纷中红人呈现的类型多样,有艺人,有模特,有练习生,有狭义上的网红等,但其中数量最多的还是直播领域的网络主播,多达 339 件,占本次统计数据的 89%。

之所以会呈现这样一个情况,也有两方面的原因。

一方面是由于目前市面上有着数不清的直播平台,加上相对于艺人、模特、内容网红这些群体而言,网络主播的准入门槛和对于自身的综合潜质要求更低,因此在广义的红人范畴中,网络主播在人群基数上就占据了绝对的优势

另一方面,由于网络主播本身的性质,使得其人气的增长并不需要公司和机构投入较多的孵化精力,只需要在金钱和资源位上作出一定的投入即可,主播与公司之间的关联度并不紧密。而其他类型的红人在前期孵化力度上会更强,与公司之间的联系更加紧密,对于公司内部的一些商业秘密也会有一定程度的了解,因此公司与这类红人之间签署的合同管辖往往会约定在保密性更强的商事仲裁,也就导致了公开的案件中除主播之外的其他红人群体在数量上有所偏少。

前文统计北京、上海、湖北、湖南等地案件数量集中的原因,正是因为大量的游戏公司、公会以及网络直播平台都集中于这几个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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