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规定【理解与适用】 | 30.遗嘱继承纠纷 【2021年版】

刘彬律师 1,025阅读4分47秒

30.遗嘱继承纠纷

【释义】

所谓遗嘱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生前立有符合法律规定的遗嘱,在其死亡后,按照遗嘱的规定,在继承人之间分配遗产的继承方式。

按照《民法典》第 1123 条的规定,遗嘱继承先于法定继承,这一规定,是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则在继承法的体现。遗嘱继承或遗赠,直接体现被继承人的意思,对于被继承人财产权利的处分更加便利。遗嘱继承具有下列特点:一是优先性,即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二是有限性,即按照《民法典》第 1133 条第 2 款的规定,遗嘱继承只能在《民法典》第 1127 条规定的法定继承人之间进行分配;三是要式性,即遗嘱必须采取《民法典》规定的严格的形式始生效力。

与法定继承不同,遗嘱继承是在法律严格规定的前提下,按照被继承人的意思表示对其遗产进行分配。需要指出的是:在我国,对于遗嘱的形式效力采取的是“绝对形式主义”,即遗嘱必须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如有违反,该遗嘱就是无效的,即使继承人能够证明有缺陷的遗嘱是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也无法让遗嘱有效,之所以做这样的规定,是因为与合同不同,遗嘱是死因行为,遗嘱生效的条件是作出遗嘱的被继承人死亡这一事实,对于合同,法院和仲裁机构可以通过事后询问表意人,以确定是否为其真实意思,但是对于遗嘱,法院和仲裁机构永远无法判断是否属于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思,所以法律以严格的形式要件确定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进而决定遗嘱的效力。

因此,《民法典》第 1143 条明确规定立遗嘱人在订立遗嘱时应该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即使其本人后来有了民事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自然人立遗嘱时有民事行为能力,后来丧失了民事行为能力,不影响遗嘱的效力。同时,遗嘱应当体现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纂改的,纂改的内容无效。

从《民法典》第 1143 条等的规定来看,一个有效的遗嘱应该符合下列条件:一是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是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三是按照《民法典》第 1141 条的规定,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四是遗嘱的形式必须符合《民法典》的规定;五是作为一种法律行为,按照《民法典》第 143 条第 3 项的规定,遗嘱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33 条第 3 项的规定,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属于专属管辖,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适用】

处理遗嘱继承纠纷应当依据《民法典》继承编的相关规定,特别是该编第 3 章“遗嘱继承和遗赠”的有关内容。同时还需要注意《民法典》总则编、婚姻家庭编、侵权责任编的相关规定。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也是处理遗嘱继承纠纷的主要依据。

【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题】

在处理遗嘱纠纷时,应该注意:一是看原告起诉时是否能够提交遗嘱,或者诉讼请求中是否要求按照遗嘱进行继承,如无,则应确定“法定继承纠纷”案由;二是如果原告提交遗嘱,则需要确定遗嘱中规定的继承人是否为《民法典》确定的法定继承人,抑或是法定继承人之外的人,如果是前者,则可以确定案由为“遗嘱继承纠纷”,如果是后者,则应确定案由为“遗赠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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