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 | 7万卖掉的房子拆迁能赔237万,卖家反悔了,法院怎么判?

刘彬律师 918阅读2分30秒

原告石某和被告梁某不是同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1998年梁某以7万元的价格将农村住房折价卖断给梁某,后两家再无交集。直到去年,该处房屋被拆迁,总计补偿梁某237万元,卖方即将买方起诉至法院。

案涉房屋系农村房屋,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农村房屋只能转让给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梁某不是石某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虽案涉房屋已交付,并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但该房地产买卖契约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禁止规定仍应属无效。根据民法典,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院认为,原被告因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并按各自过错承担相应责任。由于本案案涉房屋适逢旧村改造,依被告梁某此前订立的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协议,包括案涉房屋在内的从石某处转让所得全部财产被征收,被告梁某实际已经丧失了对案涉房屋等全部财产的支配权,客观上已无法返还,故可依法按照对应拆迁补偿款折价补偿。

此外,石某明知案涉房屋无权处分,仍主动与梁某订立协议,其较梁某有较大过错,应承担较多过错责任。而作为案涉房屋初始拥有者的石某,自愿与梁某签订房地产买卖契约并交付了房屋,而且也收取了梁某按约定支付的全部购房款,在此情况下,石某又以协议无效为由主张房屋权利,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其更应对梁某所产生的信赖利益损失承担主要责任。

最终,法院结合本案实际,判决确认双方的合同无效,石某应返还梁某购房款,梁某应返还石某对应房屋补偿款,由此给梁某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石某承担90%的过错赔偿责任。

如果你有相关法律问题或其他法律问题需要找律师咨询,欢迎来电咨询本站宁波律师进行法律咨询,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你提供帮助

 

宁波律师,你身边的律师帮手,13605747856【微信同号】

weinxin
13605747856
我的微信
扫一扫,加律师的微信,了解更多
广告也精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