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期房合同签订后,定金支付未成功,如何处理?

刘彬律师 653阅读2分18秒

【案情概要】

买卖双方签订期房协议并约定定金后,买方将定金通过手机转帐方式支付,但是由于卖方的银行账号错误,导致定金支付未成功,自动退回买方卡里。

【问】现买方不想买房,售楼处是否会追究买方的责任,是否会将定金追回?

【答】双方期房买卖协议虽已签订,但定金合同属于实践合同,自定金实际交付时成立,因售楼处的账号不正确,定金未成功交付,定金合同未成立,买方无需再支付定金。且定金未成功交付的原因不在买方,是买方无法预料的,买方也不存在有违诚信原则的行为,因此买方也不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现买方不想买房,售楼处不能要求买方支付定金。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五百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第五百零二条第一款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百八十六条第一款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  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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