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公司如何自证个人财产和公司才没有混同?

刘彬律师 1,366阅读5分9秒

问:张三有开某个人公司两年多,现因对外签订合同被起诉,对方起诉了公司的同时,也起诉了唯一的股东张三,目前的情况司公司没有请会计的,账目也没有做,张三其实是一个公司员工,挂名的一个股东和法人,请问如何自证个人财产和公司才没有混同?在被起诉的案件中不承担责任?

答:原则上来讲,一人公司股东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在实务中,一人公司的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是否混同,应当审查公司是否建立了独立规范的财务制度、财务支付是否明晰、是否经过外部审计等进行综合考量。

【基础概念】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规定一人公司股东举证责任倒置,由其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财产。如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财产的,该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问题是,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并未规定举证证明标准。我们只能从司法实践中的裁判文书总结法院所要求的证明标准。

【法律规定】

《公司法》

第六十二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六十三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参考因素】

在实务中,一人公司的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是否混同具体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1、是否建立了独立规范的财务制度,需按照法律规定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保留完整的、连续的无瑕疵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2、财务支付是否明晰,需在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上做到分别列支列收,单独核算,利润分别分配和保管,风险分别承担。

3、是否经过外部审计,需严格根据《公司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坚持聘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

【实践操作】

1.保证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一是要花管理成本,二是要看经营理念和经营习惯。不过,仅仅是每年编制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与财务的合规,并不是一回事情。从难度上来说,财务合规的难度是要高一个层次的。

2.保证在财务记录里不存在股东与公司之间不合理的资金往来,特别不能有频繁的或者是大额的资金拆借类往来。即使每年有审计,可是假如实际上股东随意从公司转出转进资金,那么仍然极可能被认定为是财产混同。

3.股东如果不是自然人,而是法人组织的,那么不要存在股东公司的人员、财务、业务、办公场地与持股公司的人员、财务、业务、办公场地相混同的情况,特别是在一个办公场地内同一班人马的,也容易被定性为股东与公司相混同。

【参考案例】

可以不承担责任的案件:

1、提供出资情况、财务制度、年度财务审计报告。(2020)最高法民终479号

2、提供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不存在“九民纪要”认定人格混同情形。(2019)最高法民终1668号

3、提供资产独立性鉴证报告。(2020)沪民终348号

要承担责任的案件:

1、没有每一会计年度终了编制会计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2020)最高法民申828号

2、审计财务会计报告明显有瑕疵,比如没有将可公开查询到的执行债务、或案涉资产计入资产负债表,或没有附相应年度的财务会计报表。(2019)最高法民终1364号

3、一人公司与股东之间有无法合理解释的资金往来。(2019)最高法民申41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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