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文本 | 不同意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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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意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函

海曙区人民法院:

贵院受理的马某倩诉武某洋合同纠纷一案,贵院已经立案,案号为(2022)浙0203民初81X7号,经贵院通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本案,本人认为该案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应当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具体理由如下:

  • 本案事实可能不清,本案虽有民政局登记备案的《离婚协议》确定事实,但被告答辩对基于《离婚协议》的基础事实进行否认。
  • 权利义务关系不明确,被告否认基础事实的答辩,导致本案有举证责任不明确的可能,举证责任的分配将导致对案件基本事实的认定。
  • 争议较大,被告不同意按《离婚协议》履行,本案存在根本争议。

为了贵院能够准确查明事实,全面审理案件,避免累诉,恳请贵院同意本人请求。

 

马某倩

特别授权代理人:刘彬律师

2022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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