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传销发生纠纷起诉时,应驳回起诉

刘彬律师 35阅读1分35秒

因传销发生纠纷起诉时,应驳回起诉

(2025)浙 0212 民初 1780号 王某娥合同纠纷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1999)民他字2号复函规定,当事人之间因传销行为发生纠纷诉至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不宜将此类纠纷作为民事案件受理。根据原告提供证据,涉案***基金已被相应的刑事判决认定为非法传销行为,故本质上属于因非法传销行为而引发的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于1999年4月6日作出的(1999)民他字第2号复函,是针对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咸阳爱心总公司与1930名传销员传销纠纷案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所作出的司法答复。该复函明确了两项核心内容:一是传销或变相传销行为的认定与处罚权属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人民法院不宜将此类纠纷作为民事案件受理;二是对于在最高人民法院有关传销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下发前已受理但未审结的一审、二审案件,也应依照上述规定处理,同时需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当事人工作,防止矛盾激化‌。该复函的出台背景与当时国务院对传销活动的整顿政策密切相关,体现了司法机关对行政监管权的尊重,以及对传销纠纷案件处理的审慎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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