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0月16日19时许,曹某驾驶登记在平邑某建筑公司名下的重型半挂牵引车,与公某驾驶登记在平邑某食品公司名下的工业搬运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两车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曹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公某负事故次要责任。
10月21日,平邑某建筑公司与平邑某食品公司签订《道路交通事故协议》,协议约定平邑某建筑公司同意承担本次事故全部责任,平邑某食品公司支付给平邑某建筑公司1.5万元损失费用,双方互不追究。协议签订后平邑某食品公司将该1.5万元支付给平邑某建筑公司。当日,平邑某建筑公司出具收条,表明已收到现金1.5万元。11月13日,汽车修理公司出具维修发票,维修金额为5万元,平邑某建筑公司投保的保险公司依约向被保险人平邑某建筑公司支付修车款5万元,平邑某建筑公司签署《代位求偿案件索赔申请暨权益转让书》,保险公司取得代位求偿权,并据此提起诉讼,要求公某及其用人单位平邑某食品公司返还其按责应承担的1.5万元赔偿款。平邑某食品公司辩称,事故发生后,其已向平邑某建筑公司支付1.5万元作为赔偿款,该款项系对事故损失的实际清偿,已在保险理赔前完成,保险公司无权再行主张代位求偿。公某未作答辩。
宁波十二年资深律师团队,提供专业解答与解决方案,13605747856【微信同号】
继续阅读
13605747856
我的微信
扫一扫,加律师的微信,了解更多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