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去世,子女无法就房屋继承达成一致意见,遂诉至法院要求将房屋拍卖,所得价款由三人各得三分之一。而其中一名子女向法庭出具了打印遗嘱及视频光盘,主张房屋产权应由其继承,会获得法院的支持吗?
庭审中,被告聂乙向法庭出具了一份《遗嘱》及视频光盘。聂乙辩称,母亲去世前,曾留有一份打印遗嘱,载明因聂乙对蒋某尽了赡养义务,因此将房屋全部留给聂乙,该遗嘱经见证人见证,并有录像记录立遗嘱的过程。据此,聂乙主张房屋产权均应由其继承。
针对被告聂乙提供的证据,原告聂甲、聂丙共同辩称,遗嘱不符合形式要求,且视频也无法证明是母亲的真实意思表示,故请求法院否认《遗嘱》的效力。
关于打印遗嘱,打印文字的无特征性以及内容输入输出过程的分离,意味着见证人的见证必须确保文字内容完全出自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也意味着见证人必须尽可能全程参与立遗嘱人从对外表述遗嘱内容、遗嘱内容形成文本到文本得到遗嘱人确认的全过程。也即,打印遗嘱应符合遗嘱人立遗嘱、见证人见证的时空一致性。时间上的同步性及空间地点上的同一性,宗旨在于确保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客观反映在打印遗嘱上。因此,建议遗嘱人从开始表达遗嘱意思到遗嘱意思转化为文字并打印输出,最终由其自行阅读或听取他人阅读后在书面遗嘱上签名并署下年、月、日的全过程,均应邀请见证人在场见证,并由见证人基于其见证行为在书面遗嘱上签名,注明年、月、日。
关于录像遗嘱,应当具备以下几个要件:1.由遗嘱人亲自叙述遗嘱的内容;2.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3.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4.遗嘱人和见证人均应当在录像中记录年、月、日。
值得注意的是,无论是打印遗嘱还是录像遗嘱,担任遗嘱的见证人都有一定的限定条件:1.见证人须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并具有见证能力,避免邀请未成年人或存在认知障碍的主体担任见证人;2.与遗产继承无利害关系,即见证人不能是继承人、受遗赠人;3.与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无利害关系,与他们有着较为密切的人身或财产关系的主体都不宜担任见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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