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邦案例丨偷逃停车费一百余次被控盗窃罪案获不起诉

马, 伊晨 6阅读4分25秒

靖邦案例丨偷逃停车费一百余次被控盗窃罪案获不起诉

编者按:冯某某在宁波市某小区停车场,多次驾驶车辆跟车尾随前车、趁道闸尚未落下之机驶离,偷逃停车费102次,涉嫌盗窃罪,经浙江靖邦律师事务所刘彬主任律师团队辩护,获不起诉。

关键词:盗窃罪;停车费;跟车逃费;偷逃停车费;道闸;不起诉

一、案情简介

2026年1月至5月间,冯某某在宁波市鄞州区某小区停车场内,多次采用跟车尾随、趁道闸尚未落下之机驶离停车场的方式偷逃停车费,累计逃费102次,金额共计人民币570元。冯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案发后主动退赔被害单位全部损失并取得书面谅解。

二、辩护策略

围绕“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这一核心,从四个维度充分阐述了作出不起诉处理的正当性与合理性:

一是冯某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轻微。涉案停车场道闸反应较慢,后车尾随前车驶出在技术上具有可操作性;包括冯某某在内的多名业主均存在类似行为,“跟车逃费”现象在该小区具有普遍性。冯某某系基于侥幸心理多次跟车驶离,不同于事先踩点、准备工具、伪造号牌或采用其他破坏性方式强行驶出的传统盗窃手法。

二是涉案金额较小,且已全额退赔、取得谅解。冯某某累计逃费仅570元,金额不高,且案发后已将违法所得全额退赔被害单位,损失得到完全弥补,并取得被害单位书面谅解,社会矛盾已经得到有效修复。

三是冯某具有多项法定、酌定从宽情节。冯某某无前科劣迹,系初犯;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

四是从办案效果考量,对冯某作不起诉处理更符合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冯某某系被害单位所在社区的住户,与被害单位形成长期邻里关系;案发时其有稳定工作,对其从宽处理有利于化解邻里纠纷、修复社会关系,亦体现了人道主义关怀。

三、案件结果

鄞州区人民检察院经依法审查,采纳了刘彬主任律师团队的辩护意见。检察院认为,冯某某虽实施了《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盗窃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退赃并取得谅解情节,依据《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2026年6月30日,鄞州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甬鄞检刑不诉【2026】21X号不起诉决定,对冯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使其免于刑事追诉,重返正常生活。

四、刘彬主任律师团队提醒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小额、多发、邻里”型盗窃案件。实践中,部分群众对“小额逃费”行为的刑事风险认识不足,未充分意识到多次实施、即使金额较小亦可能构成盗窃罪。本案的办理具有以下典型意义:

一是体现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精神。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较小、涉案金额不高且已退赔谅解的案件,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既坚持了罪刑法定原则,又彰显了司法的人文关怀,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生动实践。

二是彰显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制度价值。当事人自愿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是依法获得从宽处理的关键,体现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化解矛盾、提升司法效率方面的积极作用。

三是为邻里型轻微刑事案件的办理提供参考。本案在邻里关系背景下,综合考虑当事人退赔谅解等情节作出不起诉决定,平衡了法律适用与社会效果。刑事案件中,涉案金额并非决定罪与非罪的唯一标准,行为方式、实施次数及情节严重程度均可能影响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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