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邦案例丨合伙投资10万元遭品牌方擅自闭店注销,法院判全额返还投资款并由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编者按:2022年12月,投资人包某与某糖公司签订《某糖门店合伙协议》,出资10万元合伙经营"某糖"品牌门店,占股10%,依约享有季度分红权。然而经营不足一年,品牌方竟在未作任何通知的情况下擅自解除商铺租赁合同、注销经营主体,门店悄然关闭、易主经营——出资人的投资款还能要回来吗?经刘彬主任律师团队代理,法院最终判决解除合伙协议、全额返还投资款10万元,并由一人公司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为同类合伙投资者提供了有力的维权范本。
关键词:合伙合同纠纷;合伙协议;投资款返还;一人公司;股东连带责任;公司人格否认;根本违约;合同解除;投资者维权;品牌加盟;擅自注销经营主体
一、案情简介
2022年12月,包某与浙江某糖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糖公司")签订《某糖门店合伙协议》,约定共同投资经营"某糖"品牌店。协议约定,包某出资10万元,占股10%,为资本投资合伙人,不参与门店具体经营管理,门店盈利按季度分红。签约当日,包某依约将10万元投资款汇入协议指定的朱某账户,某糖公司出具收款收据。此后,某糖公司以戚某名义注册登记个体工商户"宁波市鄞州钟公庙某某某某饮品店"用于日常经营。
经营数月后,包某先后收到两笔分红款共计约3.1万元。然而好景不长,2023年9月,某糖公司在未通知、未征得包某同意的情况下,擅自解除商铺租赁合同并注销了双方合伙经营的店铺,门店现场关闭,转而由他人经营。包某多次交涉无果,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害。
二、代理策略
围绕"合同解除+返还投资款+股东连带责任"三位一体的诉讼策略展开代理工作:
(一)夯实证据链,固定违约事实。代理律师指导委托人系统收集《某糖门店合伙协议》、收款收据、付款回单、店铺注销信息、门店现状照片、企业公示信息等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闭环,为庭审奠定坚实基础。
(二)精准定性,主张根本违约。协议明确约定"擅自改变双方约定属于违约"。某糖公司未经合伙人同意擅自终止经营、注销经营主体,致使合伙目的无法实现,符合法定解除情形。且其作为经营管理者拒不提供财务资料、拒绝披露经营状况,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三)穿透追责,主张股东连带责任。经查,某糖公司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其唯一股东为浙江意某餐饮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意某公司")。依据《公司法》相关规定,一人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代理律师据此主张意某公司对返还投资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同步申请财产保全,为判决生效后的执行提供保障。
庭审中,三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代理律师以充分的证据和严谨的法律论证向法庭完整发表了代理意见。
三、判决结果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一审判决【(2025)浙0212民初4859号】,认定某糖公司未经合伙人同意单方闭店、注销经营主体,致使合伙目的无法实现,构成根本违约:依法解除包某与某糖公司签订的《某糖门店合伙协议》;某糖公司向包某全额返还投资款10万元;意某公司作为一人公司股东,对某糖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亦由被告负担。至此,委托人包某的投资款获得全额返还,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一人公司股东责任亦被依法穿透追及。
四、刘彬主任律师团队提醒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合伙投资纠纷案件,对广大投资者具有重要的警示与借鉴意义:
其一,合伙投资务必签订书面协议。本案中,委托人正是因为持有内容完备的《某糖门店合伙协议》,才能够在维权中清晰界定双方权利义务,为诉讼提供有力依据。
其二,"品牌方关店跑路"并非无计可施。当经营方擅自闭店、注销经营主体时,投资者可以通过法律途径主张解除协议、返还投资款,并依法追索一人公司股东的连带责任,扩大受偿主体范围。
其三,专业律师的价值不可替代。从证据固定、财产保全到诉讼策略的制定,每个环节都需要专业判断。代理律师凭借扎实的法律功底和严谨的办案态度,帮助委托人实现了从"维权无门"到"全额获赔"的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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