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邦案例丨跨境电商刷单涉走私普通货物罪获缓刑判决

马, 伊晨 19阅读5分17秒

靖邦案例丨跨境电商刷单涉走私普通货物罪获缓刑判决

编者按:赵某采取冒用他人身份信息、伪报贸易性质的方式,通过跨境电商平台刷单走私进口红酒、服饰完税价格合计182万余元,偷逃应缴税额共计44万余元的走私案件,经刘彬主任律师团队辩护,获缓刑判决。

关键词:走私;进口红酒;进口服饰;跨境电商平台;走私普通货物罪;偷税

一、案情简介

2022年3月至2024年10月间,宁波某供应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实际负责人赵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决定采取冒用他人身份信息、伪报贸易性质的方式,通过跨境电商平台刷单走私进口红酒、服饰等产品,并将购得的产品在境内销售牟利。被告人赵某杰系该公司的挂名法定代表人,受赵某指使,具体负责上架商品、账册划拨、与客户对接、协助刷单操作等事务性工作。

案发后,宁波市人民检察院以甬检刑诉〔2026〕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某公司及被告人赵某、赵某杰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经海关计核,被告单位某公司走私货物完税价格合计182万余元,偷逃应缴税额共计44万余元。

二、辩护策略

以“从犯地位+认罪认罚+综合量刑情节”为核心的辩护策略:

  1. 成功论证从犯地位,依法应当减轻处罚

赵某杰虽系公司登记的法定代表人,但其本质上是受赵某指使、被支配的普通员工。赵某杰不参与公司注册、平台备案、刷单模式、利润分配、客户对接等核心决策,不参与分红,不掌控资金,不决定业务方向。其从事的上架商品、账册划拨、对接提货等工作均系依据公司指令完成的事务性工作,处于从属、被动的地位。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1. 充分展现悔罪态度,争取认罪认罚从宽处理

协助赵某杰在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多次供述稳定,对其参与的环节、时间、分工、金额均有详细说明,全程配合侦查、审查起诉工作,有效节约了司法资源。同时,赵某杰在审查起诉阶段即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法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从宽处理条件。

  1. 全面考量量刑情节,论证缓刑适用条件

从多维度论证对赵某杰适用缓刑的合理性:赵某杰系初犯,此前无任何违法犯罪记录;主观恶性较小,其文化程度不高,对跨境电商政策、海关监管规定缺乏了解,出于职场服从心理参与本案,并非为牟取暴利主动犯罪;未从走私行为中获取违法所得,无提成、无分红、无好处费;取保候审期间严格遵守规定,随传随到;更值得关注的是,赵某杰需独自抚养未成年儿子,系家庭唯一经济支柱。

三、办案结果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全面采纳了刘彬律师团队的辩护意见。法院认定被告人赵某杰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从轻处罚;同时认定其具有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法从宽处理。

2026年4月29日,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被告人赵某杰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的刑事判决,这一结果意味着当事人无需实际羁押服刑。

四、刘彬主任律师团队提醒

本案系跨境电商刷单走私领域的典型刑事案件,具有一定的普法价值和宣传意义:

(一)普法警示作用。本案揭示了一个重要法律风险:跨境电商政策对“刷单”行为有严格的监管规定,享受跨境税收优惠的商品仅限个人自用,冒用他人身份信息、伪报贸易性质进行刷单购买并转售牟利的行为,将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该案对跨境电商从业者具有重要的警示意义。

(二)从犯认定的参考价值。本案中,当事人虽系登记的法定代表人,但法院采纳辩护意见认定其为从犯,厘清了挂名法定代表人与实际控制人在单位犯罪中的责任边界。对于类似案件中受雇参与、起次要作用的普通员工,本案的处理结果具有重要参考意义。

(三)专业辩护的积极成果。通过专业、尽责的法律服务,为委托人争取到了公正的判决结果,充分体现了辩护人在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方面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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