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波市公安局关于强化执行查控系统建设有关问题的意见

刘彬律师 1,147阅读3分10秒

各县(市)区人民法院、公安局、宁波港公安局:

为贯彻落实省、市综治委关于加强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的有关要求和省高级人民法院与省公安厅联合印发的浙高法[2010]67号文件精神,现就强化执行查控系统建设提出如下意见,请全市法院和公安机关认真贯彻执行。

一、通过公安网络查询被执行人相关信息

为提高执行查控效率,市公安局在110指挥中心内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供两台固定的电脑。其中一台由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民警查询被执行人身份(户籍)、住址、出入境记录及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等信息。查询前应按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查询后的信息由民警手工导入到由市公安局提供的另外一台专供信息反馈的电脑(该电脑不与公安网相连),并通过该电脑传输到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相关终端。

二、协助布控逃匿的被执行人

对人民法院已决定司法拘留或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而正在逃匿的被执行人,由负责该案执行的法院出具相关文书,并填写相关申请表履行审批手续后,统一由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给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应通过重点人员临控手段在全市范围内进行布控,帮助人民法院动态寻找被执行人。当被执行人产生活动轨迹预警后,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短信提示,在24小时内向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反馈处置结果。如需继续布控或提前撤控,市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履行相关手续。

三、协助控制车辆

对已依法裁定查封的被执行人车辆要求协助控制车辆的,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后,统一由市中级人民法院将相关文书传真送达给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公安机关在巡逻以及交通事故处理、车辆年检年审等环节发现要求协助控制的车辆时,应对被查封车辆进行控制,并及时由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将信息反馈给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中级人民法院应于当日派员交接。

四、协助限制出境

在执行法院对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作出限制出境的决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据此签发《法定不批准出境人员通报备案通知书》或签发《提请宣布护照作废函》后,送达给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应及时办理相关手续。目前通过邮政机密件送达,在条件成熟后,可通过网上予以送达和予以回执。

五、建立协助执行激励机制

对协助执行工作力度大、效果好的公安机关的集体和个人,各级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应以适当方式予以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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