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判文书上网暂行办法

刘彬律师 1,140阅读4分6秒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等规定,结合我院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上网范围

2011年7月1日后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应当在“宁波法院网”上公布。

有下列情形的裁判文书,不上网公布:

(一)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未成年人犯罪的;

(二)以调解方式结案的;

(三)当事人明确请求不在互联网公布并有正当理由,且不涉及公共利益的;

(四)其他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

各业务庭(处)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应告知当事人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事项,听取当事人意见,并记录在案。当事人请求不公布的,是否准许,由各业务庭(处)审定。

第二条  文书处理

各业务庭(处)对拟上网裁判文书的下列内容应作技术处理:

(一)当事人的身份证号码、街道或乡镇以下的具体家庭住址、通讯方式、银行账号等个人信息;

(二)刑事裁判文书的被害人、证人等诉讼参与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个人信息;

(三)其他不宜公开的信息。

第三条  责任部门

各业务庭(处)负责提供本院符合上网条件的各类裁判文书;研究室负责审核各业务庭(处)报送的裁判文书是否符合上网条件,文书处理内容是否合规;新闻办公室负责上网发布及网络维护管理;审判管理办公室负责检查督促及年度考核。

第四条  上网流程

在互联网上公布裁判文书,应当在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30日内完成。

各业务庭(处)应在每月15日及月底前分两次将本月生效的拟上网裁判文书及《裁判文书上网登记表》电子版发至研究室内网邮箱。

研究室应在10日内对裁判文书及文书处理内容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将裁判文书及《裁判文书上网登记表》电子版发至新闻办公室内网邮箱;在审核过程中若发现裁判文书有严重错误或不适宜上网公布的,应及时与业务庭(处)负责人沟通。

新闻办公室应在3日内将裁判文书上传到“宁波法院网”,并将《裁判文书上网登记表》电子版报审判管理办公室备查。

第五条  网络管理

新闻办公室负责在“宁波法院网”开设相应的栏目公布裁判文书,并进行必要的维护管理,对于已公布的裁判文书,要采取措施防止被篡改或被不当利用。

已上网的裁判文书中若发现严重错误,由新闻办公室负责立即撤下。

第六条  奖惩措施

本院工作人员如发现上网的裁判文书存在错误的,应及时报告研究室,经研究室核实后予以奖励。属于文法错误的,按照每处5元的标准进行奖励;属于严重错误的,按照每篇300元的标准进行奖励,并通报表扬。

研究室应将裁判文书错误核实情况报送给审判管理办公室,由审判管理办公室按照《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判文书质量评审标准(试行)》和本院部门岗位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对相关人员及部门予以处罚。

第七条  监督考核

审判管理办公室应加强对裁判文书上网情况的督促检查,对应上网的裁判文书未及时报送的,按照本院部门岗位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八条  本办法由研究室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实施。本规定如有与上级法院的相关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法院的规定为准。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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