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6. 企业出资人权益确认纠纷
案由适用要点
【释义】
企业出资人权益确认纠纷,是指企业出资人之间或者企业出资人与企业之间就出资权益是否存在或者持有比例多少发生争议时,出资人(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组织人诉请人民法院确认其享有企业一定出资权益的纠纷。
出资人权益是指企业(包括国有企业和其他所有制类型企业在内)出资方在企业中享有的资产收益、重大决策以及选择经营管理者等权利。该权益内容由法律规定和企业章程来确定。
【管辖】
因企业出资人权益确认纠纷提起的诉讼,适用一般地域管辖规则,依据《民事诉讼法》第 22 条的规定,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题】
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诉的种类的划分,“企业出资人权益确认纠纷”属于确认之诉,即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当事人之间一定法律关系或确认当事人相应民事权利的诉讼。在 2011 年《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起草过程中,有意见指出,涉及公司法人的出资人权益确认的纠纷可以适用“股权确认纠纷”案由,对于涉及非公司制法人的出资人的纠纷也应当设立相应的案由,因此,《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设立了“企业出资人权益确认纠纷”第三级案由。企业出资人权益确认之诉的目的在于确认当事人是否享有所争议的出资权益(包括资产收益、重大决策及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属于对财产权属的确认之诉。诉讼当事人应提供出资证明文件、公司章程和工商登记等证据材料来主张其权利。实践中存在着当事人之间约定由一方名义出资、一方实际出资的情形,实际出资人向企业主张权利的,需首先提起确权之诉。
请求权基础规范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
第二百五十七条【国家出资的企业出资人制度】国家出资的企业,由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
第二百六十八条【国家、集体和私人依法出资设立公司或其他企业】国家、集体和私人依法可以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企业。国家、集体和私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投到企业的,由出资人按照约定或者出资比例享有资产收益、重大决策以及选择经营管理者等权利并履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
第十四条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
法律规定公司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
(二)股东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日期;
……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第九十五条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
(四)公司注册资本、已发行的股份数和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数,面额股的每股金额;
(五)发行类别股的,每一类别股的股份数及其权利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2017年修订)
第五十条 国家保护中小企业及其出资人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中小企业财产及其合法收益。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2019年修订)
第五条 国务院代表国家对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大型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重要基础设施和重要自然资源等领域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由国务院确定、公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对由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以外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其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公布,并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其他由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由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确定、公布,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统称所出资企业。
第十条 所出资企业及其投资设立的企业,享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企业经营自主权。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支持企业依法自主经营,除履行出资人职责以外,不得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十三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所出资企业的国有股权转让。
其中,转让全部国有股权或者转让部分国有股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四条 所出资企业投资设立的重要子企业的重大事项,需由所出资企业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另行规定,报国务院批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中央级财政资金转为部分中央企业国家资本金有关纠纷案件的通知》(法〔2012〕295号2012年12月11日)
一、有关中央企业就《通知》所涉中央级财政资金转为国家资本金引发的确认公司或企业出资人权益、返还资金等纠纷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通知》发布前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相关案件,人民法院可以继续审理。
有关中央企业请求返还资金案件的案由为资金返还纠纷。
二、《通知》发布前,当事人之间就确认公司或企业出资人权益、资金返还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国家相关政策规定的,其效力应予认可。
三、除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案件外,有关中央企业返还资金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通知》第五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当事人主张确认公司或企业出资人权益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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