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7. 侵害企业出资人权益纠纷
案由适用要点
【释义】
侵害企业出资人权益纠纷,是指所出资企业或者出资人侵犯企业其他出资人的合法投资及因投资取得的合法收益引起的纠纷。《中小企业促进法》第 50 条规定:国家保护中小企业及其出资人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收益。《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 6 条也规定,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分别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授权,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第 11 条规定,所出资企业应当努力提高经济效益,对其经营管理的企业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所出资企业应当接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不得损害企业国有资产所有者和其他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管辖】
因侵害企业出资人权益纠纷提起的诉讼,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9条的规定,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题】
判断是否存在侵害企业出资人权益行为,首先要确认企业出资人权益是否存在。因此,“企业出资人权益确认纠纷”与“侵害企业出资人权益纠纷”这两个案由是密不可分的。侵犯企业出资人权益的情形往往表现为,企业经营管理不规范,违反法律规定和企业章程规定,未履行使企业资产保值增值责任,损害出资人的合法权益,损害了出资人在企业享有的资产收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经营管理者等权利。
请求权基础规范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
第二百五十七条【国家出资的企业出资人制度】国家出资的企业,由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
第二百六十八条【国家、集体和私人依法出资设立公司或其他企业】国家、集体和私人依法可以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企业。国家、集体和私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投到企业的,由出资人按照约定或者出资比例享有资产收益、重大决策以及选择经营管理者等权利并履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
法律规定公司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的,从其规定。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2019年修订)
第十一条 所出资企业应当努力提高经济效益,对其经营管理的企业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
所出资企业应当接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不得损害企业国有资产所有者和其他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12月23日修正)
第十一条 企业在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造时,参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告通知了债权人。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后,债权人就原企业资产管理人(出资人)隐瞒或者遗漏的债务起诉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如债权人在公告期内申报过该债权,股份合作制企业在承担民事责任后,可再向原企业资产管理人(出资人)追偿。如债权人在公告期内未申报过该债权,则股份合作制企业不承担民事责任,人民法院可告知债权人另行起诉原企业资产管理人(出资人)。
第三十三条 企业吸收合并或新设合并后,被兼并企业应当办理而未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债权人起诉被兼并企业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企业兼并后的具体情况,告知债权人追加责任主体,并判令责任主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以收购方式实现对企业控股的,被控股企业的债务,仍由其自行承担。但因控股企业抽逃资金、逃避债务,致被控股企业无力偿还债务的,被控股企业的债务则由控股企业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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