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规定丨请求权规范丨287.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 【2026年版】

刘彬律师 2,117阅读9分33秒

287.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

(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

(3)外商独资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

(4)乡镇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

案由适用要点

【释义】

企业承包经营是一种企业经营模式。企业承包经营合同,是指企业根据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原则,确定企业所有权人与企业经营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承包经营合同,是指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与承包者订立的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全部或部分经营管理权在一定期限内交给承包者,由承包者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进行经营管理的合同。该合同当事人因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以及终止而产生的纠纷,即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承包经营合同,是指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与承包者订立的将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全部或部分经营管理权在一定期限内交给承包者,由承包者对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进行经营管理的合同。该合同当事人因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以及终止而产生的纠纷,即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

外商独资企业承包经营合同,是指承包者与外商独资经营企业签订的由承包者经营管理外商独资企业的合同。该合同当事人因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以及终止而产生的纠纷,即外商独资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

乡镇企业承包经营合同,是指在坚持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的前提下,按照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原则,为确定劳动群众集体经济组织与企业的责权利关系而在双方之间订立的合同。

【管辖】

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适用合同纠纷案件管辖的一般规定。依据《民事诉讼法》第 24 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如果案件系涉外案件,则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24 章的规定确定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265 条的规定,如果被告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则我国领域内的合同签订地、我国领域内的合同履行地、我国领域内的诉讼标的物所在地、被告在我国领域内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被告在我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35 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书面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选择我国法院管辖的,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 520 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组织的;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的经常居住地在我国领域外的,或者当事人之间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我国领域外的,或者诉讼标的物在我国领域外的民事案件,为涉外民事案件。

【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题】

根据我国法律和相关行政法规的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在一定条件下可以采取承包经营的方式。承包经营只是解决部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经营管理不善、严重亏损的补充措施。在承包经营期内,由承包者承担经营风险并获取部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收益。承包者可以是中国的公司、企业,也可以是外国的公司、企业,承包者通过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订立承包合同的方式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实践中,由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承包经营引起的合同纠纷并不鲜见。

外商独资企业也称外资企业,是外国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依据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并独立经营的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可以采取承包经营的方式,承包者与外商独资企业通过订立承包合同的方式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由于外商独资企业承包合同引起的纠纷是民事案件,因此将外商独资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列为民事案件案由之一。

乡镇企业实行承包经营是为了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关系,调动企业经营者和生产者的积极性,挖掘企业内部潜力。通过由企业经营者代表承包方同发包方订立承包合同实现承包经营。乡镇企业承包经营合同中,发包方是企业的所有者,它的代表是企业所属的集体经济组织或企业的董事会;承包方为实行承包经营的企业,它的代表是企业的经营者。

请求权基础规范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

第四百六十七条【无名合同及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本法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编通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适用本编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合同的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2019年)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外商投资,是指外国的自然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称外国投资者)直接或者间接在中国境内进行的投资活动,包括下列情形:

(一)外国投资者单独或者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

(二)外国投资者取得中国境内企业的股份、股权、财产份额或者其他类似权益;

(三)外国投资者单独或者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在中国境内投资新建项目;

(四)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的投资。

本法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全部或者部分由外国投资者投资,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经登记注册设立的企业。

第五条 国家依法保护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的投资、收益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六条 在中国境内进行投资活动的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不得危害中国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三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劳动保护、社会保险的规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税收、会计、外汇等事宜,并接受相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2020年12月23日修正)

第一条 当事人在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等过程中订立的合同,依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经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机关批准后才生效的,自批准之日起生效;未经批准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当事人请求确认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前款所述合同因未经批准而被认定未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当事人履行报批义务条款及因该报批义务而设定的相关条款的效力。

第二条 当事人就外商投资企业相关事项达成的补充协议对已获批准的合同不构成重大或实质性变更的,人民法院不应以未经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机关批准为由认定该补充协议未生效。

前款规定的重大或实质性变更包括注册资本、公司类型、经营范围、营业期限、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的变更以及公司合并、公司分立、股权转让等。

第三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发现经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机关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合同具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无效情形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该合同具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撤销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案由规定丨请求权规范丨287.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 【2026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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