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规定丨请求权规范丨 285.企业兼并合同纠纷 【2026年版】

刘彬律师 1,464阅读5分0秒

285. 企业兼并合同纠纷

案由适用要点

【释义】

企业兼并是指企业结合。在布莱克法律词典中解释为,包括企业合并、控股、营业转让、收购、干部兼任、租赁等形式实现的一个企业对另一个企业的控制,或者是企业之间的联合。因此,企业合并是企业兼并的下位概念。国家体改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企业兼并的暂行办法》(〔89〕体改经 38 号)第 1 条规定:“企业兼并是指一个企业购买其他企业的产权,使其他企业失去法人资格或改变法人实体的一种行为。”严格地说,企业兼并不是法律上的概念。企业兼并是我国国有企业改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过程中被广泛运用的一种途径。围绕企业兼并合同的效力、履行所发生的各种纠纷适用本案由。

【管辖】

因企业兼并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依据《民事诉讼法》第 24 条的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题】

应当注意区分企业合并与企业兼并这两个易混淆的概念。如前文所述,企业兼并是企业合并的上位概念,企业合并是企业兼并中企业结合最牢固的形式。以收购形式实现对企业控股的属于企业兼并,不同于企业合并,两者主要区别在于:(1) 企业控股是企业收购形式,属于企业股东行为;企业合并是企业行为,但需经股东大会决议同意。(2) 企业控股不发生被控股企业主体资格的消灭,企业合并导致被吸收企业或者合并各方(新设合并)主体资格消灭。(3) 企业控股的法律后果仅为被控股企业股权发生变动,该企业资产和负债不发生转移;企业合并的法律后果是参与合并的企业可不经清算而消灭,消灭的企业资产和负债概括性地转移至存续企业或新设企业。

请求权基础规范指引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2011年修订)

第十六条 企业享有联营、兼并权。

企业有权按照下列方式与其他企业、事业单位联营:

(一)与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组成新的经济实体,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备法人条件的,经政府有关部门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二)与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共同经营,联营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承担民事责任;

(三)与其他企业、事业单位订立联营合同,确立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联营各方各自独立经营、各自承担民事责任。

企业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可以兼并其他企业,报政府主管部门备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12月23日修正)

第三十条 企业兼并协议自当事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需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兼并协议自批准之日起生效;未经批准的,企业兼并协议不生效。但当事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补办报批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该兼并协议有效。

第三十一条 企业吸收合并后,被兼并企业的债务应当由兼并方承担。

第三十二条 企业新设合并后,被兼并企业的债务由新设合并后的企业法人承担。

第三十三条 企业吸收合并或新设合并后,被兼并企业应当办理而未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债权人起诉被兼并企业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企业兼并后的具体情况,告知债权人追加责任主体,并判令责任主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以收购方式实现对企业控股的,被控股企业的债务,仍由其自行承担。但因控股企业抽逃资金、逃避债务,致被控股企业无力偿还债务的,被控股企业的债务则由控股企业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3月22日修正)

第六十三条 企业法人合并的,因合并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合并后的企业为当事人;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案由规定丨请求权规范丨 285.企业兼并合同纠纷 【2026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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