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规定丨请求权规范丨386.确认票据无效纠纷 【2026年版】

刘彬律师 1,411阅读7分7秒

386.确认票据无效纠纷

案由适用要点

【释义】

票据有效,是指票据凭证符合法定要件,能作为法律上的有价证券。相反,票据无效,则是指票据凭证不符合法定要件,不能作为法律上的有价证券。需注意的是,票据有效性与票据行为有效性应严格区分。票据有效性反映票据凭证是否符合法定要件,能否作为法律上的有价证券;票据行为有效性,则反映当事人实施的票据行为是否符合法定的程序、要件,能否发生法律上的效力。

票据有效性是票据法律关系、票据行为有效性的前提。若票据本身无效,当事人之间不能形成票据权利义务关系,当事人在票据上实施的任何行为,均无法产生票据法上的预期效果,票据行为的有效性也就无从谈起。如付款请求权、追索权等票据权利的行使,均以票据有效为前提。

票据有效的要件是对票据外观形式上的要求,具体如下:一是票据样式符合国家统一规定。二是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符合票据法规定。记载事项不得有遗漏、欠缺,具体记载要求符合票据要求。《票据法》第 9 条第 1 款规定,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必须符合《票据法》的规定。三是票据记载事项不得违法更改。《票据法》第 9 条第 2 款规定,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

确认票据无效纠纷,是指因票据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而被请求确认不具有《票据法》上的效力而引发的纠纷。

【管辖】

票据纠纷诉讼,适用特殊地域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26 条关于票据纠纷管辖的规定:“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2000 年修正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进一步强调了上述管辖规则,在第 6 条第 1 款规定:“因票据权利纠纷提起的诉讼,依法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与《民事诉讼法》第 26 条表述保持一致。

【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题】

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审查原告所提诉讼请求,只有提出了确认票据无效的诉求,才能定为确认票据无效纠纷

如案例中,大东公司与天福公司发生纠纷,大东公司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天福公司受让涉案汇票的行为无效,依法判决大东公司是涉案汇票的权利人。鉴于大东公司并不主张确认涉案票据无效,反而实际上认可涉案票据的有效性,故本案案由宜定为第二级案由票据纠纷,而不应定第三级案由确认票据无效纠纷。

请求权基础规范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年修正)

第八条 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

第九条 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必须符合本法的规定。

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

对票据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

第二十二条 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表明“汇票”的字样;

(二)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三)确定的金额;

(四)付款人名称;

(五)收款人名称;

(六)出票日期;

(七)出票人签章。

汇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汇票无效。

第七十五条 本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表明“本票”的字样;

(二)无条件支付的承诺;

(三)确定的金额;

(四)收款人名称;

(五)出票日期;

(六)出票人签章。

本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本票无效。

第八十四条 支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表明“支票”的字样;

(二)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三)确定的金额;

(四)付款人名称;

(五)出票日期;

(六)出票人签章。

支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支票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12月23日修正)

第三十九条 依照票据法第一百零八条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票据当事人使用的不是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统一格式票据的,按照《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认定,但在中国境外签发的票据除外。

第四十条 票据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上不符合票据法以及下述规定的,该签章不具有票据法上的效力:

(一)商业汇票上的出票人的签章,为该法人或者该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二)银行汇票上的出票人的签章和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人的签章,为该银行汇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三)银行本票上的出票人的签章,为该银行的本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四)支票上的出票人的签章,出票人为单位的,为与该单位在银行预留签章一致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出票人为个人的,为与该个人在银行预留签章一致的签名或者盖章。

第四十三条 因更改银行汇票的实际结算金额引起纠纷而提起诉讼,当事人请求认定汇票效力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银行汇票无效。

第四十四条 空白授权票据的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时未对票据必须记载事项补充完全,因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拒绝接收该票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四十五条 票据的背书人、承兑人、保证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票据法以及《票据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的,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人民法院对票据上其他签章效力的认定。

案由规定丨请求权规范丨386.确认票据无效纠纷 【2026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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