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8.票据回购纠纷
案由适用要点
【释义】
票据回购,也称票据转贴现,指银行持未到期的、已贴现的商业汇票向其他银行等进行转贴现以融通资金的票据行为。票据回购主要目的在于拓宽资金运用渠道,解决办理票据贴现业务后出现的临时资金周转困难。
票据回购一般发生在银行之间。银行作为专业金融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审慎经营规则,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合规办理业务,以维护我国金融秩序。《票据法》第 4 条第 2 款规定:“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据上签章,并出示票据。”《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第 93 条规定:“贴现银行可持未到期的商业汇票向其他银行转贴现,也可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再贴现。贴现、转贴现、再贴现时,应作成转让背书,并提供贴现申请人与其直接前手之间的增值税发票和商品发运单据复印件。”根据以上规定,票据的转贴现应制作转让背书,并由贴出方将票据交付贴入方。
票据回购纠纷,即因银行票据回购行为引发的纠纷。
【管辖】
票据纠纷诉讼,适用特殊地域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26 条关于票据纠纷管辖的规定:“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2000 年修正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进一步强调了上述管辖规则,在第 6 条第 1 款规定:“因票据权利纠纷提起的诉讼,依法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与《民事诉讼法》第 26 条表述保持一致。
【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题】
实践中,同时存在贴现、转贴现、再贴现等易混淆的票据行为。贴现是指收款人将未到期的票据背书后转让给受让人,受让人按票面金额扣去自贴现日至到期日的利息,将剩余金额支付给持票人。转贴现是指办理贴现的银行将其贴进的未到期票据,再向其他银行或贴现机构进行贴现的票据转让行为。再贴现是指中夹银行通过买进商业银行持有的、已贴现未到期的票据,向商业银行提供融资支持的行为。
票据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虽在行为本质上均是转让未到期票据,以获取资金的票据融资行为:但在行为主体上具有明显差异:贴现时常发生在企业、个人与银行之间,转贴现一般发生在银行与银行之间,再贴现只能发生在银行与夹行之间。
贴现是收款人(持票人)将未到期票据背书转让给受让人(贴现行)。若票据到期后,受让人未获付款,可向其前手追索,故因票据贴现引发的纠纷,较多适用案由票据追索权纠纷。因票据转贴现引发的纠纷,案由应适用票据回购纠纷。再贴现发生在银行与夹行之间,司法实践中尚未发现此类纠纷起诉到法院。
请求权基础规范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年修正)
第二十六条 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支付结算办法〉的通知》(1997年9月19日)
第九十三条 符合条件的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可持未到期的商业汇票连同贴现凭证向银行申请贴现。贴现银行可持未到期的商业汇票向其他银行转贴现,也可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再贴现。贴现、转贴现、再贴现时,应作成转让背书,并提供贴现申请人与其直接前手之间的增值税发票和商品发运单据复印件。
《中国农业银行商业汇票回购业务管理办法(试行)》(2002年7月19日)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业汇票回购(以下简称票据回购)系指票据回购行将未到期的已贴现或转贴现的商业汇票(以下简称票据)以回购方式向总行进行融资的行为。
商业汇票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
办理票据回购,票据不作背书,票据权利人仍为贴现或转贴现银行。
第三条 票据回购行(以下简称回购行)系指适用于本办法以回购方式向总行申请回购资金的分行和直属分行。总行对办理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的票据回购行进行授权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12月23日修正)
第六条 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依法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票据支付地是指票据上载明的付款地,票据上未载明付款地的,汇票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本票出票人的营业场所,支票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营业场所所在地为票据付款地。代理付款人即付款人的委托代理人,是指根据付款人的委托代为支付票据金额的银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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