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规定丨请求权规范丨 83.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2026年版】

刘彬律师 2,288阅读7分17秒

83.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案由适用要点

【释义】

债权转让,又称债权让与,是指在不改变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前提下,合同权利方将其依据合同享有的债权通过协议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债权人与受让人间就原合同债权的转让而订立的合同,即为债权转让合同。债权转让的条件有三:一是存在有效的债权;二是债权依据法律和合同不存在不得转让的情形;三是债权人与受让人的转让意思表示一致。债权转让既可以是全部债权的转让,也可以是部分债权的转让,债权转让合同生效后,原合同权利义务的具体内容并未改变,只是权利义务的主体发生了变化。

【管辖】

债权转让合同也是合同,因债权转让合同发生争议提起的诉讼也是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24 条的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债权转让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题】

在确定案由时,需要注意区分当事人间发生争议的到底是哪份合同。如果在债权转让合同生效后,因原合同的履行发生纠纷诉至法院,则案件诉讼标的是原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应按原合同类型确定案由。如果在债权转让合同生效后,因债权转让合同的履行发生争议,则应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确定案由。

因原合同履行发生纠纷,诉讼当事人多为债权受让人(如果是部分转让也有可能还包括原债权人)与原合同债务人,在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权利提出抗辩时,可以将债权人列为第三人。而因债权转让合同发生的纠纷,诉讼当事人就是债权人和受让人。对当事人的分析也可以用来帮助确定案由。

请求权基础规范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

第五百四十五条【债权转让】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五百四十六条【债权转让通知】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第五百四十七条【债权转让时从权利一并变动】 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

第五百四十八条【债权转让时债务人抗辩权】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第五百四十九条【债权转让时债务人抵销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一)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

(二)债务人的债权与转让的债权是基于同一合同产生。

第五百五十条【债权转让增加的履行费用的负担】 因债权转让增加的履行费用,由让与人负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13号 2023年12月4日)

第四十七条 债权转让后,债务人向受让人主张其对让与人的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让与人为第三人。

债务转移后,新债务人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原债务人为第三人。

当事人一方将合同权利义务一并转让后,对方就合同权利义务向受让人主张抗辩或者受让人就合同权利义务向对方主张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让与人为第三人。

第四十八条 债务人在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前已经向让与人履行,受让人请求债务人履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仍然向让与人履行,受让人请求债务人履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让与人未通知债务人,受让人直接起诉债务人请求履行债务,人民法院经审理确认债权转让事实的,应当认定债权转让自起诉状副本送达时对债务人发生效力。债务人主张因未通知而给其增加的费用或者造成的损失从认定的债权数额中扣除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第四十九条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让与人以债权转让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为由请求债务人向其履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该债权转让通知被依法撤销的除外。

受让人基于债务人对债权真实存在的确认受让债权后,债务人又以该债权不存在为由拒绝向受让人履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受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债权不存在的除外。

第五十条 让与人将同一债权转让给两个以上受让人,债务人以已经向最先通知的受让人履行为由主张其不再履行债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债务人明知接受履行的受让人不是最先通知的受让人,最先通知的受让人请求债务人继续履行债务或者依据债权转让协议请求让与人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先通知的受让人请求接受履行的受让人返还其接受的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接受履行的受让人明知该债权在其受让前已经转让给其他受让人的除外。

前款所称最先通知的受让人,是指最先到达债务人的转让通知中载明的受让人。当事人之间对通知到达时间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通知的方式等因素综合判断,而不能仅根据债务人认可的通知时间或者通知记载的时间予以认定。当事人采用邮寄、通讯电子系统等方式发出通知的,人民法院应当以邮戳时间或者通讯电子系统记载的时间等作为认定通知到达时间的依据。

案由规定丨请求权规范丨 83.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2026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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