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9.无因管理纠纷
案由适用要点
【释义】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了避免他人的利益受损而自愿管理他人事务或者提供服务的行为。无因管理纠纷是指因无因管理这一事实行为而引起的权利义务争议。
【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22 条的规定,因无因管理纠纷提起的诉讼,适用一般地域管辖,即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题】
关于管理人是否应当具备行为能力。《民法典》并未明确规定无因管理是否要求管理人具有行为能力。从法律性质上看,通说认为,无因管理是事实行为,因此,并不要求管理人具有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要具备管理事务的能力,能够辨别是为了他人利益而实施管理行为,就可以成立无因管理。
关于无因管理与委托合同的衔接。现实中很多情况下,无因管理和委托合同是存在衔接关系的:在没有法定义务的前提下,如果民事主体之间存在委托合同,一方委托另一方管理事务,即另一方负有约定义务,此时另一方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不构成无因管理;但是随着委托合同终止,另一方在不存在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的前提下继续管理他人事务的,则继续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可能构成无因管理。也就是说,很多情况下,委托终结之时即是无因管理开始之时。反过来,无因管理在特定情形下也可能转化为委托合同关系,如管理人在开始管理他人后及时通知了本人,本人授权管理人继续管理的,则可能构成委托合同关系。
请求权基础规范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
第一百二十一条【无因管理】 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第四百六十八条【非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适用】 非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适用有关该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编通则的有关规定,但是根据其性质不能适用的除外。
第九百七十九条【无因管理定义】 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规定的权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违反法律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
第九百八十条【受益人享有管理利益时的法律适用】 管理人管理事务不属于前条规定的情形,但是受益人享有管理利益的,受益人应当在其获得的利益范围内向管理人承担前条第一款规定的义务。
第九百八十一条【管理人适当管理义务】 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务,应当采取有利于受益人的方法。中断管理对受益人不利的,无正当理由不得中断。
第九百八十二条【管理人通知义务】 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务,能够通知受益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受益人。管理的事务不需要紧急处理的,应当等待受益人的指示。
第九百八十三条【管理人报告和交付义务】 管理结束后,管理人应当向受益人报告管理事务的情况。管理人管理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及时转交给受益人。
第九百八十四条【受益人追认的法律效果】 管理人管理事务经受益人事后追认的,从管理事务开始时起,适用委托合同的有关规定,但是管理人另有意思表示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2010年)
第四十七条 不当得利、无因管理,适用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的法律。
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发生地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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