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是我国法律规定的纠纷解决制度,也是国际通行的纠纷解决方式,具有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和便捷高效、专家断案、保密性强等特点,与调解、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纠纷解决方式共同形成了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仲裁,简单来说,是双方发生争议后,根据之前签订的仲裁协议,把争议提交给仲裁机构,由仲裁员作出裁决。
仲裁的适用范围很广。只要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都可以仲裁。买卖、租赁、借款、承揽、建设工程、运输、技术、委托、中介、合伙、股权投资、股权转让、债权转让、保险等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这些日常生活和商业活动中常见的争议,都可以通过仲裁解决。仲裁机构由当事人协议选定,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不管金额大小,不论是省内省外还是国内国外,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当事人均可通过协议约定,将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例如:协议约定“将争议提交咸宁仲裁委员会仲裁”。
举个例子,你租了一套房子,合同里写明了如果发生纠纷提交咸宁仲裁委员会(注:不是咸宁市仲裁委员会,多了一个字容易导致仲裁条款无效)仲裁。后来房东违约不退押金,你就可以根据合同约定,向咸宁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于商家来说,电商平台、供应链合作、跨境交易……这些场景下,仲裁往往是更高效的选择。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三条 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下列纠纷不能仲裁:
(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第六条 仲裁机构应当由当事人协议选定。
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1、便捷高效。仲裁和诉讼(俗称打官司)最大的区别在于,仲裁是一裁终局,裁决下来就生效,不能再申请仲裁和起诉。但诉讼通常有一审、二审,甚至再审,程序复杂,耗时更长。为了便利当事人,降低仲裁成本,适应新技术的发展,新修订的仲裁法专门增加了网络在线仲裁制度,明确强调网络在线仲裁活动的效力与线下的仲裁活动效力是相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十条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 仲裁活动可以通过信息网络在线进行,但当事人明确表示不同意的除外。
仲裁活动通过信息网络在线进行的,与线下仲裁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七十五条 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2、保密性强。打官司通常公开审理,很多商业信息会暴露出来。仲裁原则上不公开进行,案情不公开,审理不公开,裁决不公开。不允许旁听和记者采访报道,保密性更好。这对企业保护核心竞争力很重要。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经济贸易活动等信息不会因为仲裁活动而泄露,所以仲裁乐为商人所采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五十二条 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他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
3、专家断案。民商事纠纷往往涉及特殊的知识领域,会遇到许多复杂的法律、经济贸易和有关的技术性问题,故专家裁决更能体现专业权威性(毕竟隔行如隔山)。根据仲裁法规定,仲裁机构都备有分专业的、由各领域专家组成的仲裁员名册,供当事人选择。专家仲裁,是仲裁公正性的重要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二十二条 仲裁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从事仲裁工作满八年的;
(二)律师执业满八年的;
(三)曾任法官、检察官满八年的;
(四)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的;
(五)具有法律知识,从事法律、经济贸易、海事海商、科学技术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
争议想仲裁,签约就要谈。当事人选择仲裁方式解决纠纷,申请仲裁之前需要达成仲裁协议。仲裁协议有两种形式:一是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二是以其他书面形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即补充仲裁协议书。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2)仲裁事项;(3)选定的仲裁机构。切记:仲裁协议只能选定一家仲裁机构且必须写明仲裁机构全称,例如:咸宁仲裁委员会。不可以同时选定两家以上仲裁机构,例如:咸宁仲裁委员会或者北京仲裁委员会。也不可以同时约定仲裁或者起诉(鱼和熊掌不可兼得),例如:将争议提交咸宁仲裁委员会仲裁或者向法院起诉。
咸宁仲裁委员会推荐如下示范仲裁协议:
1、示范仲裁条款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应当提交咸宁仲裁委员会,按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2、补充仲裁协议书
双方经协商(协调)均同意将 合同及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提交咸宁仲裁委员会,按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当事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当事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四条 当事人选择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遵循自愿原则,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机构不予受理。
第五条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
(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二)仲裁事项;
(三)选定的仲裁机构。
宁波律师,你身边的律师帮手,13605747856【微信同号】



评论